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原因是什么?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对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后核准注册的,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查公告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决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外,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自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核准注册前已经被异议并裁定的商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