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其他管理方式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合同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内容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报告规定的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投标方不得采取降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方式。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设计合同并依法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于符合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投标人过多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一定数量的投标人。

(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建设工程投标的国内外设计企业收取的设计费,应当按照国民待遇平等的原则严格执行。

工程设计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费用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版权(著作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已交付的设计方案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本次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后,招标人有权在建设项目中使用中标方案。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在使用其设计方案后免受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共同完成的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归联合体成员所有。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设计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但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设计单位只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的工程设计业务。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和取得专业资格的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活动中,记录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和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和违法行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和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人员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依法按规定程序评标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