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章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权限。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规定外,以请求书中指定的第一个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国籍或者注册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和代理机构代码以及该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许可证号和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出的第一件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8)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有助于理解、检索和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背景技术;可能,并引用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献;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如果说明书中有附图,应给出每幅附图的简要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说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如有必要,举例说明;如果有图纸,参考图纸。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将标题写在说明书各部分的前面,除非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可以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以节省说明书的篇幅,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和清晰的语句,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等引用语或者商业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多幅附图应当按照“附图1,附图2,...”的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正文中未提及的参考符号不得出现在附图中,附图中未出现的参考符号不得出现在说明书正文中。申请文件中表示相同部件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除必要的文字外,不应包含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中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如图所示”等字样。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这些标记应当放在相应技术特征之后的括号内,以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权利要求。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的权利要求。

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言: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与现有技术最接近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以……为特征”或者类似的词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与前序部分的特征一起,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所列方式表述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并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引用部分:标明被引用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以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个以上权利要求的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一种方式引用在先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个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及其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要点和主要用途。

说明书的摘要可以包含最好地解释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尺寸和清晰度应保证当图纸缩小到4cm× 6cm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纸中的所有细节。摘要正文不得超过300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广告语言。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获得,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描述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该发明的,除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之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将生物材料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保藏单位保藏,并提交申请日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性的信息;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和命名(注明拉丁名称)、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的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号;申请时未指明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存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发明专利申请涉及的生物材料用于实验目的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保证该生物材料不会提供给任何其他人;

(三)在被授予专利权前仅用于实验目的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物质。专利法所称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说明,并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格式。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请求颜色保护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相关图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条外观设计说明书应当写明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和用途、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写明最能体现该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如果省略视图或者要求颜色保护,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说明。

就同一产品的多项类似外观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广告语言,也不得用于解释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cm× 30cm× 30cm,重量不得超过15kg。易腐、易碎或危险货物不得作为样品或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是指《国际展览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组织出具的该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的证明文件以及展出或者发表的日期。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声明并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其申请。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其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方式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受理机构认证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是请求书中遗漏或者错误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未提交证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未包括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并且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中图片或者照片所示范围的,不影响其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如果前一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国内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

第三十三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国家,承认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与该国国民同等的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两项以上属于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联系,并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三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类似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类似外观设计的数量不得超过10。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中成套销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是指所有产品在分类表中属于同一类别,习惯上同时销售或者使用,并且所有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理念。

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的每张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前标注每项外观设计的序号。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后作出的,该申请文件仍应当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