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法律主观性: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说明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照片或者外观设计的图片。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原则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一是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第二,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基础。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但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记载的特征,不能纳入保护范围。

法律客观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文件均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实例、说明书摘要等。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方式上,一般认为历史上有三种代表性的做法,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外围限制制度”,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心限制制度”,三是“折中制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20条和1973欧洲国家签署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决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我国专利法第59条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因此,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坚持以专利权内容为准的原则,并采取折衷解释的原则,以说明书和附图对专利权进行解释。要避免采用“外围限制”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书面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完全一致,说明书和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歧义;还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制”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处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对专利权人的合理公正保护应与法律的稳定性和公众的合理利益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