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撤回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进入授权阶段。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能被批准为专利。如果专利被撤回,申请人必须办理撤回申请。

1.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

提出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自愿撤回专利申请。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二)发现申请文件的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未获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可专利性,进行下一程序没有意义;

(4)申请人请求申请保密专利,但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的。经过考虑,申请人认为对发明保密更有利。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申请撤回声明”一式两份,写明撤回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由所有申请人签名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代为办理,但应当附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承人不得请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准备程序前撤回的,撤回后不予公布,但在公布准备程序后撤回的,该申请照常公布。公布的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有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时起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起第15个月起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前提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即使申请人请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会照常公布授权,公布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前撤回,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已经登记的,专利局应当对申请文件保密;并按照公布前和公布后的申请文件进行管理,直到文件被销毁。

2.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和恢复。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审批手续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逾期未完成规定程序的,该申请视为撤回,专利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专利局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拖延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因正当理由的阻碍,应当办理的各种手续和应当缴纳的费用应当办理完毕。办理手续的费用一般应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在两个月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当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请求恢复其权利的人还应支付规定的费用。

恢复权利的请求需要得到专利局的批准。审批的主要依据是:①是否在发出视为撤回通知后两个半月内完成了权利恢复请求、权利恢复请求费、其他应完成的手续和应补交的费用;(2)正当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只有申请人没有过错或者能够原谅的理由才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专利局不同意恢复的,将不同意恢复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书后15日内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