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州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财税事项?大家多多帮忙,(* ^ _ _ ^ *)哎~ ~
1.税务罚款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3)税收滞纳金;(四)罚款、罚金和罚没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批准的储备支出;(八)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税务罚款、工商罚款等行政部门的罚没,都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出”。本年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类,以前年度罚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示例1。某化工企业在税务稽查中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9230.56元。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230.56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230.56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230.5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230.56
2.固定资产损失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盘亏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在财税处理上是一致的,一般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3.固定资产盘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盘盈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中作为前期差错入账。新准则之所以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盘盈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不可能。企业固定资产的盘盈一定是公司以前会计期间的低估和遗漏造成的,应该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调整利润的可能性。
例2。2009年6月8日,某企业对企业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获得新增机器设备80%。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65438+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654.38+00%。会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8万元
贷:上年损益调整8万元。
借方:上年损益调整20000。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元。
借方:上年损益调整6万。
贷:盈余公积6000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4万元
4.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定义,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救灾捐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5438号+04-收入》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的自产产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作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而是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
例3。2009年,某企业通过减灾委向地震灾区捐赠自产产品1000件(单位成本100元,单价150元)。剔除上述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所得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7%。没有其他税务调整。
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借方:营业外支出125500
贷: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65,438+0,000× 65,438+0,50× 65,438+07%)。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
新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
纳税调整:12.55-4.494=8.056(万元)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行中,营业收入列为654.38+0.5万元,营业成本列为654.38+0.2万元。
5.关联方贷款利息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438号+021)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贷款时,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应符合税务要求(注:金融企业负债与资本的比例最高为5: 1, 其他企业最高债务资本比率为2: 1),超过上述债务资本比率的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原则上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除外。
对于关联方企业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做了进一步规定。不得扣除利息费用=当年实际支付的所有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负债资本比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财〔2008〕60号),企业接受的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条件的捐赠和债务豁免,通常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从经济本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投入,应视为股权,相关利润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例4。甲方和乙方是关联企业。2008年,A公司向B公司投资700万,占B公司65,438+000%的股份..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B企业向A企业借款2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
企业B的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纳税分析如下:
6-6月当月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654.38+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股权投资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的,股权投资按实收资本(股本)计算。即税法中的股权投资在会计上大于等于所有者权益,税法中的股权投资按照取最大数的原则处理。
6-6月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股权投资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计算,故股权投资为600万元。
65438+2月7-6月,每月实收资本600万元,资本公积1万元,未分配利润1万元,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故股权投资800万元。
计算每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12 =(600×6+800×6)÷12 = 700(万元)。
月均投入相关债权= 2000万元。
计算相关负债比例=当年各月平均相关负债投资之和÷当年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2000÷700=2.86。
不可抵扣利息费用=当年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负债资本比率)= 2000×5%×(1-2÷2.86)= 120×0.2 = 3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438号+021)第二条规定,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如果A公司的实际税负高于B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A公司已经按照高税负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本着税负公平原则,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扣除。
如果A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B公司,则30万元的利息费用不能在当年扣除,也不能结转到次年。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B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财务费用1000000。
贷款:应付利息1000000。
纳税调整:如果A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B公司,税法中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70万元,会计上收取的利息为654.38+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5438号+08-所得税》的规定,30万元的差额不是暂时性差额,而是永久性差额,应按“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处理;如果A公司的实际税负高于B公司,则不存在财税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438号+021)第四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不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包括借款人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和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
假设企业B向企业A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与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相同。会计处理:
借方:银行存款1000000。
贷款:财务费用1000000。
假设企业B向企业A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会计处理:
借方:银行存款1000000。
借款:财务费用80万元
资本公积200000
税收调整:关联企业间融资利息收入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明显不公平。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营业利润在会计上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由此产生的财税差异是永久性的。
6.职工福利基金的范围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福利已货币化的,每月按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将交通、住房和通信补贴纳入工资总额,仅属于财务核算变更,不影响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交通、住房和通信补贴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7.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准备金”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时间,属于费用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已发生的费用,并在安全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准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在未来期间不会折旧。“特别准备”的期末余额,通过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减:库藏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加“特别准备”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8.亏损合同的处理
如果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少于销售合同中的订货数量,则实际持有的与销售合同有关的存货应当以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对于未生产但少于合同的订货数量,如果由于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意外上升并超过合同价格,该合同将成为亏损合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5438号+03-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例5。惠民公司于2008年6月5438+2月1日与华盛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于2009年4月5日以每件产品100元的价格向华盛公司提供2万件A产品。如果不能按时交货,将被处以总价20%的罚款。签订合同时,产品还没有开始生产。然而,当企业开始准备原材料生产这些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预计生产每件产品需要110元。
如果不考虑预计销售费用,惠民公司每件预计损失10元,履行合同损失20万元。如果解除合同,需要支付40万元违约金。所以这个买卖合同就成了亏损合同。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惠民公司按照履行合同所需费用(20万元)与违约金(40万元)两者中较低者确认一项预计负债。
借方:营业外支出20万元。
贷款:预计负债20万。
(2)相关产品生产完成后,将已确认的预计负债(200,000元)冲减产品成本。
借方:预计负债20万。
贷:库存商品200000。
9.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化妆品制造、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会计核算中,所有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均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作为会计利润的减项。因为税法允许广告费和业务费用的余额无限期结转,因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5438号+08-所得税》的规定处理。
10.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平均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对于构成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分期扣除。
11.职工教育基金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计提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由于相应延迟了扣税时间,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5438号+08-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2.研发费用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中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在R&D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四)专门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者租赁费;(5)专门用于R&D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7)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对于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为开发阶段满足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此外,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作为费用计入损益。
例6。甲公司开发新技术的当期研究开发支出为1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为10万元,开发阶段达到资本化条件前为10万元,达到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为8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假设所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A企业当期研发支出中,按会计准则应费用化的金额为200万元,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按300万元(200×150%)税前扣除,即税法上不作为资产,计税依据为零。无形资产形成成本为800万元,即期末形成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800万元,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200(800×150%)元,其计税依据为12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400万元。
该无形资产不是企业合并产生的,在初始确认时不会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对资产的历史成本进行调整,以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准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将不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
13.开办费
《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未明确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业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也就是说,在新个税法下,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
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18号)附件“会计科目及主要会计处理”中,从“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及主要会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列支,统一在“管理费用”中
14.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为职工购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商业养老保险,均为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