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专利

第一,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能一一对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很难确认。比如某公司申报的R&D项目有三个,高新技术产品只有一个,统称为PLC可编程控制器系统。三个R&D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都是从外部购买的五项专利技术,其中三项不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所以符合《办法》要求的专利只有两项。根据这两项有效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确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65,438+0,568万元,占公司当年总收入的65,438+0.9%。但企业声称可编程控制器使用了全部五项或部分专利技术,故可编程控制器的收入486,543.8元+0.5万元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这样算下来,高科技产品的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刚好是60%。

二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仅占总承包收入的一部分,而企业将总承包收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如一些研究设计院改制为公司后,经营范围除了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外,增加了总承包业务。这类公司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是研发新技术转让收入或应用新技术的设计费收入。但是,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时,将所有包含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总承包收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而总承包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建筑安装和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设计费仅占其中的一小部分。以某公司2005年至2007年的经营为例,新技术、新工艺的设计费收入分别占当年收入的17.765、438+0%、17%、16.29%,远低于《办法》规定的60%比例要求。

上述情况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进而影响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R&D活动取得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和技术项目实施的收入。”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当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符合《办法》要求的重点领域应用取得的收入。同时,总承包收入中的建筑安装收入和设备收入不应视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技术项目实施收入只是建筑安装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如何准确界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环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定应采用以下方法:

首先,收入是通过产品种类来确认的。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应根据产品应用的不同技术进行核定。一是要确定每个产品是否属于《办法》规定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次,要搞清楚产品使用的技术是否是高新技术,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拥有(或垄断)该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有查新报告;最后,要审查产品是否有新的产品合格证。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该类产品才能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相应的销售收入才能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如果企业不能按类别对产品进行核算,而一般以产品为名称,则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确认高新技术产品,相应的(合同)收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二是根据技术服务内容确认收入。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进行核实确认。一是要确定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办法》规定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次,企业是否拥有(或垄断)所提供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有查新报告。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服务收入,可确认为高技术服务收入。

三是根据项目实施合同确认收入。对于工程总承包,既包括高技术服务收入(如设计费),也包括非高技术的建筑、安装、外购设备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对于通过招标方式获得的总承包、高技术服务(如工程设计等。)或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部分应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劳务)收入,而建筑安装收入、采购设备收入等其他部分不应确认为高新技术收入;对于通过非招标方式(如招标谈判、指定等)取得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企业掌握了该类工程项目的核心技术,如关键核心设施(或设备)的生产安装技术,其他企业无法与之竞争,其工程总承包收入可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按照你的说法,这不算高科技产品的收入。你可以打电话给当地的科技局,看看有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