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质疑函回复后,招标文件已进行部分修改。有必要推迟开标时间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或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书面通知所有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天或者15天的,招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如果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影响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开标时间当然需要顺延。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二)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较大。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确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确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会影响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招标人为了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第十条招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