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专利权)名称变更如何办理?

申请人(专利权)名称的变更,是指申请人(专利权)为自然人时,申请人(专利权)名称的变更;申请人(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当变更名称。申请人办理申请人名称(专利权)变更手续,应当提交描述项变更声明,按照规定缴纳描述项变更费(即描述项变更费),点击查看专利描述项变更收费标准。变更记录项目的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说明书项目的变更手续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代表办理;已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除提交变更说明书项目的声明外,申请人(专利权人)还应当酌情提供下列变更说明书项目的证明文件:

(1)个人要求变更姓名的,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个人因填写错误要求变更的,应提交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声明及身份证明。

(3)企业法人因名称变更要求变更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名称变更要求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法人机关要求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六)其他组织因名称变更要求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七)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要求变更名称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8)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请求变更中文译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声明(专利权)。应当在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中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以及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各种证明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经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公证或者加盖公章;在国外形成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要经过公证和认证。

审查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说明书项目变更声明及其所附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备案项目变更的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已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通知;备案项目变更的申报程序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出具《符合性通知书》,告知备案项目变更前后应当公告的情况,同时告知拟公告的发行号。记录项目的变更程序自专利局发出变更程序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