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措施

法律分析:一是本项目坚持以企业为重点,分别支持550家企业和4000多家企业开展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创新型企业试点。2009年,550家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86%,授权发明专利占国内企业授权发明专利的40%左右。在试点带动下,企业创新活力显著增强。

二是坚持创新机制,在56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联盟组织试点,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构建产业技术创新链,突破核心关键技术,推动产业跨越发展。如依托“信息装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建立光刻机、封装测试等联盟,通过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联合,加强产业链连接和配套,提升了我国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建设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促进了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和聚集。在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方面组织了42个专项,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开放。我们引导地方政府和行业建立了一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供实验设施、科研仪器和R&D设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依托企业,建立了9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和120多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推动R&D资源向企业集聚。

第四,加强资源整合和协调,探索推进技术创新的工作机制。成立了八个部门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协调指导小组,整合资源推进。浙江、安徽、江苏、山东、青岛、广东、四川、辽宁、上海等9个省市积极开展试点,加强探索示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