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还有换法官怎么找证据?

865,438+00,000起案件被一个糊涂的法官解决了,2007-12-25 13:18810,000起案件被一个糊涂的法官解决了。

贪污枉法离婚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唐兴华法官是如何枉法判决离婚案的?

1: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枉法判决离婚后男女财产比例达303万:38万。

2.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枉法,810000假贷款破案!

3: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在开庭中途休庭时对本案被告人进行了谈话!

4.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枉法判决,混淆视听,杨凤书,不管文书!

周统法院唐兴华使用电话010-81553 501。

2007年3月,在第14号重要开庭期间,唐兴华在休庭期间与本案被告人进行了谈话!

3月14 10:35:05 16秒叫1081553508北京本地0.40 0.00。

3月28日17:48:10 26秒致电1081553508北京本地0.40 0.08。

3月22日10:52:18 21秒叫1081553508北京本地0.40 0.08。

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审理此案不公,实体完全明显不公。

1,唐兴华法官判决财产分割不公。

范玉华与杨友树离婚纠纷一案,唐兴华法官判决杨德帅由范玉华本人抚养,分割给范玉华的财产总价值不足40万元,而通州区法院唐兴华法官判给杨友树的财产价值303万元。其中包括山东宁晋县两栋楼,面积近1000平米,价值(原值)165438+万(而通州只有一套,面积只有86平米,价值46万,但大部分都是银行按揭贷款,二审只还了154610元)。包括夫妻双方已为其支付转让费21.68万元、租金9.2万元的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34亩的租赁权,以及夫妻双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设的面积为1.824平方米的房屋。导致范玉华不能对* * *财产进行分割和平等享有,却要为其承担329014元建设债务的不公平结果。更有甚者,因唐兴华法官未明确债务是否连带承担,该院执行庭对范玉华与其儿子共有且仅拥有、居住的通州区乔庄北街钱琳李静媛5号楼4单元801室小户型公寓强行查封执行。因此,范玉华认为,原审对唐兴华的判决非常不公平,甚至包括其一审判决书中所载的婚姻期间购买的大量家用电器、家具、办公设备、医疗器械等,都在没有任何价值确认的情况下判给了杨友树。而且我提交的票据等证据支持的高价值财产,如钢琴、衣柜、彩电、加工机、血压计、音响、锅炉等。,虽然杨友树当庭承认存在,但一审法院并没有追究,只是因为杨友树当庭表示“这些东西里的锅炉计入了1.21.8万元的工程款,其他的都丢了,没了”。再说查施工合同,合同标的在合同范围里有明确规定,就是主体和装修。整个合同没有也不可能包括锅炉等设备(相反,锅炉的采购和安装还有其他合同和签约方,证据已由本人提供)。至于钢琴等其他东西,杨友树不仅承认存在,而且提供了相关票据,所以其财产存在及其价值的事实不能因为杨友树一句“丢了,没了”就随意抹去。因此,唐兴华在判决书中对高价值财产只字不提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的公正立场。

同时,唐兴华主张范玉华、杨友树双方约定上述房产现值为零,并引用北京友树中医诊所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租赁土地租金不断增加、专利无法推广等因素。这是不真实的,不公平的。虽然房产的增值空间因上述原因而受到限制,但范玉华绝不会认同其价值为零,因为夫妻双方为建造该楼房并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对价和成本,理所当然应成为该楼房及其财产。如果它的价值为零,为什么杨友树不放弃使用权,唐兴华把它判给范玉华?所以,所谓各方一致认为其价值为零的说法,只是唐兴华法官立场不公的一种表现。

综上所述,范玉华认为本案唐兴华分割财产严重不公,导致杨友树夫妻财产比范玉华多,金额约204万余元的不公结果。详见附件:原判决财产分割价值清单及附件一、二、三。

2.唐兴华法官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采取了不公正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对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范玉华在代理律师的误导下,提出了放弃要求杨友树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但我认为杨友树的癌症并不是他逃避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的理由。更何况,杨友树现在被唐兴华判决的财产达三百多万元。即使再审法院支持他公平分割财产的想法,他名下还有170多万,也不会因为他只承担几十万的子女抚养费而影响他的就医或生活。更何况,根据JD.COM中美医院出具的杨友树本人的证明,杨友树后期的治疗费用在50万元左右,无论唐兴华接受的证明是否真实,至少说明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不会影响杨友树的治疗和生活水平。而唐兴华法官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甚至无视强制法的规定,强行支持他逃避法律义务。他的立场非常不公平!

第二,唐兴华法官的判决违反了当事人适用之外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法官意思自治原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关于名下的两项有效专利,范玉华要求对婚姻中夫妻财产进行评估时,树及其委托代理人称其毫无价值,拒绝将其纳入财产分割。在范玉华的坚持下,杨友树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这两项专利,将所有权转让给范玉华。这说明当事人就争议内容达成了分割协议,并由法院记录在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应该说,双方对这一无形资产的归属不存在争议,也没有必要作为诉请提交法院。但一审法院在其判决书第9项中裁定,该部分房产超出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判给杨友树,未通过价值评估(虽然范玉华在一审中明确表示要求评估,并愿意先行支付相关评估费用)。而唐兴华真的装作没看见!!

3.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

1,杨友树对婚姻的不忠是导致范玉华和杨友树离婚的核心事实。但在范玉华提交了大量能够反映杨友树曾与他人同居的书证(信件、诊断证明)和物证(照片、化验单、就诊卡)后,一审法院仍拒绝认定相关事实。唐兴华法官的理由只是:“因为证人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的提问。”范玉华认为,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的这一理由是强有力的枉法陈述,因为杨友树对这一事实没有提交证人证言,也没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出示的证据是范玉华发现的书证和物证。虽然法官唐兴华当场询问范玉华,是否可以允许与杨友树发生非法性关系的刘伟出庭作证,但这些证据是范玉华得知刘伟到了北京,找到他与杨友树居住的出租屋时获得的。当时只有杨友树在场,刘伟已经逃走。这件事发生后,范玉华才决定离开杨友树。在这样的情况下,范玉华如何找到刘伟,与范玉华原本是情敌的伟如何应范玉华的要求出庭作证?唐兴华法官的要求不合理,无非是刁难范玉华。除此之外,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在当事人为自己的主张举出了充分的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仍然有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没有规定因婚内不忠引起的离婚案件,只有案外第三人出庭作证才能认定。不知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在范玉华为其主张提交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仍拒绝认定相关事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本人范玉华认为,本人提供的有第三者与杨友树同居的证据达到充分水平。如果唐兴华还有疑问,可以依职权直接联系刘伟,采取亲子鉴定的方式解决,或者和相关知情人一起调查了解或者做测谎,看看杨友树是否认识刘伟。此外,范玉华提交的相关材料均为刘伟本人提供,包括其本人及证人马大夫、贾师傅、王平、等六名知情人的电话。同时,杨友树也有反证范玉华证据的义务。但如果法院不行使职权,杨友树又不能举证相反,范玉华的证据法院应当采信,范玉华的事实法院应当认可。如果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简单否定杨友树的证据,是违背相关证据法律规定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证据可采性的理由。”但一审法院并未说明为何不采纳范玉华的亲笔信、口供、照片、就诊卡、诊断证明等与杨友树有子女的女子的证据。相反,我单方面谴责早已离开杨友树的杨友树,在杨友树生病后没有照顾和帮助他。这是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严重的不公正立场。本人范玉华认为,唐兴华法官对本人主张的杨友树对婚姻不忠的事实不予认定,是本案一审法院事实不清,并在此基础上认定通州法院唐兴华作出的不公正判决为枉法裁判。

2、唐兴华法官在杨友树所谓的借钱治病,实际上是通州法院的唐兴华法官不能明确认定事实,枉法裁判。

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依据杨友树先后向杨德瑞、陈继峰、杨文抒借款865,438+00,000巨款一案成立。范玉华认为,对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唐兴华法官同样不清楚。

首先,这三个所谓的借款人都是杨友树的第二代旁系血亲或直系血亲,其中杨德瑞是杨友树的亲生儿子,陈继峰是他的三儿媳,杨文抒是杨友树的弟妹。虽然上述三名证人出庭作证了所谓向杨友树借款的事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上述三名证人均为杨友树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与杨友树当然有“利益”关系,与本案杨友树有“牛逼”关系。因此,除非有银行转账凭证、取款凭证等物证或者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否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应采信他们的证言或者所谓的借据。但是唐兴华法官确实坚持了,所以我范玉华认为一审法院枉法裁判是非常明显的。

其次,当庭出示的三张借条原件与立案时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杨友树和各证人,面对我的代理人范玉华的质疑,也当庭承认原件和复印件不一致是因为原件都是补充的(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2页、13页),后来补充的原因是证人杨凤树说原件丢失了,而第一证人杨德瑞没有。可见这三张借条的目的不言而喻。

第三,杨友树为治病所借的四张所谓借条中,只有三个借款人出庭作证,其中一个叫杨凤树,一个叫杨文抒,没有出庭作证。但法院对杨枫树借款3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可,但对未出庭作证的杨文抒的借条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可,支持杨有树主张其借款6万元有效。不知道法院翻案的依据是什么?就因为杨雯主张六万,而杨枫树只主张三万?唐兴华法官的立场是不公平的。

第四,证人陈继峰称杨友树向其借的45万元是为了归还杨凤兰(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4页),与杨友树的意见相同(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3页)。既然这笔钱是还给杨凤兰或者杨凤兰的,不知道杨凤兰为什么要以此为借口,在2007年8月起诉杨友树,要求他返还这笔钱。唯一的解释就是借贷关系是假的。而作伪证的杨凤兰却是受金钱驱使,以杨友树开的假证为由,向杨友树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范玉华认为,四份借款关系漏洞百出,四份所谓借款只是杨友树伪造债务,企图实现其多份夫妻财产的非法目的。

综上所述,唐兴华法官审理范玉华、杨友树离婚案漏洞百出,事实严重不清,程序严重违法,立场严重不公,判决严重不公,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是指法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严重行为。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违反事实和法律,故意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犯《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财产损失的;2、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和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与当事人串通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法庭笔录、枉法裁判的;5.其他严重情节。重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重大渎职侵权案件立案侦查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枉法裁判,造成公民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2、枉法裁判,造成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障碍或者严重伤害的。(2)非常情况:1。错判法律,造成公民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2、造成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的。

通州区法院唐兴华错案财产分割(占有)价值对照表

一、授予范玉华的财产及价值明细。

1.房产总面积价格的首付加上分割时的还款(实际分割)

通州区乔庄北街

李静媛钱琳5号楼86平方米,46154610元

801室4单元

2.一辆蓝鸟的评估残值(使用6年3个月,大修3次):23000。

3.保证金210000元。

总计:387 600人

二。判决判给杨友树的财产及价值详情。

1.2房产所面积:总价已还(实际已分)。

山东省宁津县,999.33平方米,165438+万,165438+万。

2.34亩土地使用权50年出让金21,000元,4年使用费9.2万元,合计30.2万元。

3.地上建筑(诊所)1.824平方米投资(基础值):65438+50万。

4、门诊设备(2004年8月购置,见附表2)

原值:52610元70%折旧值:36827元。

5.锅炉、电脑、空调、家具等的原值合计。(详见附件三):97329元。

70%折旧值:68130元。

合计:300.7万元

3.杨友树尚未决定但已转让或实际占有的财产(附表4)。

8台电脑治疗仪价值1.6万。

两套速冻干燥机价值1.7万元,共计33万元。70%折旧值:23万元。

四。对杨友树所负债务的判决(真实性不确定)

杨德瑞(大儿子)30万元,陈继峰(儿媳妇)45万元,杨雯雯(弟弟)6万元* * * *:81万元。

动词 (verb的缩写)杨友树实际分割(占有)的财产总额(第2项加第3项减第4项):242.7损失。

6.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导致杨友树的财产比范玉华多(第5项减去第1项):

总计:20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