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一份关于佣金变更的书面申请?
合同号: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位置: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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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邮件: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位置: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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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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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位置: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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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院,* * *携手合作,* * *共同经营,* * *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营业场所:
范围:范围:
操作模式: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本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 * *财产,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归个人所有,届时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一切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逾期付款或未足额付款的,应对未付款项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实物投资(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估价。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后日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指有代理业务的公司代表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和会计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财产和会计制度。
第九条剩余分配
1.所有合伙人* * *一起经营,* * *一起工作,* * *承担风险,* * *盈亏自负。
2.盈余分配是以按比例分配为基础的。本年度税后利润(亏损)由合伙企业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从法定公益金中提取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享)。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发生变化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债务承诺
1,合伙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发生变化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产生的收益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遗嘱执行人
全体合伙人应当确定委托人(一人或多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为合伙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12条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1.开展对外业务,签订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3.制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的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议聘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投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执行、经营和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通过,并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但当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一方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委托;
4.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该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交易的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事务决策
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
2.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7.接纳新合伙人和退出合伙人;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以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10.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15条禁止的行为
在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
1.禁止合伙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3.除非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禁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违反上述条款,从其业务中获得的利益归合伙企业所有,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的可以由其他伙伴决定。
第十六条职业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告知新合伙人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签订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退出合伙协议的原因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下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退伙的情形当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
1,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个人丧失偿付能力;
4.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退市和退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撤换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当行为的;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退出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退出合伙企业,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各方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该合伙人进行清算,返还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亏损或者债务,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和解后清算;
4.退出者无论如何出资,由全体合伙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货币或实物予以返还;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转让出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其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3.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视同侵占;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方在合伙协议修改后成为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出资转让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达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的解除;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再有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清算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并由人民法院确定清算负责人或者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偿费用和债务后,清算后的盈余按照职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津贴、抚恤金)、税收、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有盈余,应按出资比例返还出资;
6.清算后,企业发生亏损或者无力偿还债务的,无论合伙人出资多少,都以企业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于15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合伙企业注销。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1.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其合伙人不愿意接受受让人成为新合伙人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按退伙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重大过失或者违反合伙企业法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的规定,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全体合伙人可以决定将其除名,以劝阻不听者。
第25条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的签署人做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所有合伙人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权利或授权。
2.各合伙人投入公司的资本是各合伙人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向公司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保密
合同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讨论、签署和执行过程中,对属于其他方且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经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保密。未经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者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的要求,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各方交换的文件、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是书面形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报、当面交付等方式送达。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2.各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不知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后日内)签署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选择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所选项目前的方框内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该义务的履行应暂停。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天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和合同无法履行或需要延期的书面材料。声称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的履行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应立即恢复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响不能终止或消除,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推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此不负责任。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4.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任何超出受影响一方合理控制的、不可预测甚至可预测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发生在本合同签署日期之后,使受影响一方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干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无论是否宣战)、骚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社会事件。
第三十一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本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相关条款的内容对本合同作出合理的解释。这种解释是有约束力的,除非它与法律或本合同相冲突。
第32条补充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甲、乙、丙三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名):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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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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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协议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法对协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2.使用本参考格式时,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件中要填写的内容要在电脑上填写后打印出来,除签字外不允许手工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