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哪些关于广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0月27日通过,1994,1995,现予公布。

1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动,应该遵守这个法律。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

直接或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以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自行设计、制作产品或者委托他人制作产品的人。

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是一个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广告准则

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国人民的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最高、最好等术语;

(四)妨碍社会稳定、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的;

(五)妨碍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

(七)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广告应当说明产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的承诺或者表示应当明确、清楚。

广告表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有赠品的,应当标明赠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应当真实、准确。

确实,并注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

禁止利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体发布的广告应该

当有广告标志时,它区别于其他非广告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标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和医疗器械相比的疗效和安全性;

(四)使用医学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名义的。

和图像作为证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为准。

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必须标明“遵医嘱”

党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自制。

广告。

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示安全的绝对化断言;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则的文字、语言或者图片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候车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亭。

告诉我。

烟草广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不得

使用医学术语或易与药物混淆的术语。

第三章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活动。

不公平竞争的类型。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推销商品。

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

广告代理商和出版商。

第二十四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备或者

提供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

(一)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资质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广告内容涉及商品质量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的,还应当

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时。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使用他人的名称、形象时,应当做到。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和形式。

像,应当事先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业务,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公司或广告业务经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专营广告业务。

机构,并依法办理兼职广告登记。

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虚假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制作或代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承办登记、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方式应当以价格和人工为依据。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方式。

第三十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媒体报道、收视率、发

线体等数据要真实。

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以

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使用;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广告审查

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药品和药品。

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广告,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的广告必须经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权限)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未经审查的,不得出版。

第三十五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在相应范围内以同等广告费用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负责任的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公司

经销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

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费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使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理。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并可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发放药品和医疗服务的。

设备、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

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严格的情节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的。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责。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的,没收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

使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的。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罚款。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查决定,直接承担责任。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

作为其中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专利

有;(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四)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

在名称和形象上;(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

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办的。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处罚。

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法律。

广告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