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1.异议申请被宣布无效;
2.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
3.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无效。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1)无效宣告请求是否针对已经公告并授权的专利;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权是否已经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
(3)如果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是否请求无效宣告所有专利权,提交的证据是否公开发表,如果专利权是* *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否是所有专利权人;
(四)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符合标准格式中规定的格式;
(五)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全部证据指明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及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是否指明;
(6)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七)就同一专利权,后续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是否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理由和证据相同;
(八)以外观设计专利与其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是否提交了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九)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10)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无效宣告的,是否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并指定了授权机关;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是否委托了同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同一当事人委托了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如果多个单位或者个人* *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没有委托同一代理机构,无效宣告请求书等文件是否有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未按照前款规定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和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