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第三代非沪籍毕业生在上海分公司的落户?

日前,市教委、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非沪籍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薛[2016]23号),对2016年非沪籍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相关政策作出全面部署。2016非沪籍毕业生直接落户上海的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与2015基本一致。相关部门和受理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核查,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应届毕业生直接落户申请受理和审核的便利性。

通知要求,本市各有关部门、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维护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沪籍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进一步改进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主渠道作用,优先满足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急需紧缺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落户的需求。

根据通知精神,凡进入上海就业的非沪籍高校毕业生,可持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等申请材料办理居住证。,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达到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的非沪籍高校毕业生,可委托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通知同时明确,2016年非沪籍高校毕业生直接落户上海的标准为72分,与2015年一致。进入上海就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通知》相关要求,在5月31、2016之前,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由中介机构派遣,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不属于接受非上海市高校毕业生直接落户的范围。同时,所有毕业生在2015直接落户后已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不受理用人单位在2016提出的落户申请。

2065438+2006非沪籍高校毕业生进入上海就业。

《上海市居住证》及居住证积分申领办法

一、领取《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一)非上海生源的上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报考条件办理领取《上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手续。

外地高校非沪籍高校毕业生按申请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通知书。

(二)通知书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居住证相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非上海市户籍的上海高校毕业生发放了《就业报到证》。

(3)领取通知截止时间为2016 12 31。

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沪籍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沪籍毕业生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 .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住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宿舍证明。

——住在亲友家的,提供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4.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的证明。

三、办理居住证积分

(1)已持有居住证的非沪籍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考核。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用人单位申请积分应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相应材料。

第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以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在其他条件下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2065438+2006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

申请本市户籍在上海就业的办法

一、投标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沪籍高校毕业生直接就业的主要申请人。非沪籍高校毕业生进入上海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注册资本1万元(含)以上,并在受理截止日期前一年(2005年5月前2065.438+365.438+0天)注册(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确需引进非沪籍高校毕业生的,原则上须于5月16日前,由政府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凡2015用人单位直接落户后所有毕业生已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不受理用人单位在2016提出的落户申请。

(二)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与第一段中规定的雇主签署了就业协议(直接就业协议);

2.品行良好,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或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非沪籍高校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进入上海就业的范围。

1.中介机构派出人员;

2.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毕业生;

在职毕业生是指在校期间由用人单位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生(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

二、申请材料

非上海市高校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的,由用人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并签署2016非沪籍高校毕业生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市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申请材料清单,须打印后一并提交)。

(2)填写完整并盖章的2016非沪籍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价和学校推荐;表中涉及的学业成绩等级,由相应的绩点评定。学科(专业)代码和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必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从就业创业服务网站下载)。

(三)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4)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就业协议(协议中含有“毕业生未办理落户手续将终止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

(六)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部门盖章的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的考点取得。体育(一级学科)、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交。

2 .计算机等级考试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史)本科毕业生须提供“一等”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工、农、医、管)学生须提供“二等”及以上证书。艺术、体育、数学、电子信息科学、电气信息、自动化、计算机、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免交。

(七)最高学历层次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部门盖章的毕业生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内容:

1.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截止受理前未领取相关证明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于2065438+2006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国际、国家级比赛获奖证书(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车竞赛等。以上奖项包括地方赛区,不包括专项赛)。

(八)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连续三年被批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以下第四项材料):

1.上级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万元);

2.2065438+2006年上级法人独立招聘委托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一年度职工在上海缴纳社保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上一年度在上海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9)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复印件不予接受),须提供经学校就业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校网站公示无异议并经导师签字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书样本可从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和解申请人应当是第一次申请时的专利发明人,不包括第一次申请后变更专利的发明人。

(十)非沪籍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及后期注资的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在受理截止日前申请落户,并提交以下材料:(其中,1、2、5须在提交落户申请材料时提交,3、4、6可在2065433提交。

1.公司非零注册的验资证明显示,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为2016年5月31日之前;

2.毕业学校就业部门盖章的创业报告和2016毕业生自主创业申报表(可从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3.企业创办连续三个月2016为员工(含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未能缴纳社保的,须提供未在上海缴纳社保的证明;

4.所创办企业2016连续三个月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票据复印件(验原件)和营业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已设立企业经营场所的相关材料:

——自购的,提交自购房产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验原件);

6.已设立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水电费账单复印件(验原件),包括水电费、通讯费、物业费等。

(十一)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因“支”或“支”户口迁出上海的,须提供:

(1)父母当年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因“支边”“支家”户籍迁出上海的证明;

(2)父母双方或一方“扶一方”“扶一方”的工作经历证明;

(3)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均已迁入上海的,应提供:

(1)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已婚且配偶户口在上海的毕业生,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之一:

(1)毕业生为博士研究生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2)毕业生为硕士研究生的,其户籍在上海的配偶为博士学位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学位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3)毕业生为硕士研究生,其户籍在上海的配偶为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三年者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和学位认证报告复印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和学位认证报告复印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验原件)。或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任职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已受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上海市登记满3年,验原件)。

(4)毕业生为硕士研究生,户籍在上海的配偶具有学士学位且结婚满五年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学位认证报告复印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

5.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户籍在上海的配偶为博士学位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学位认证报告复印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

[6]毕业生为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且配偶具有上海市户籍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三年者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和学位认证报告复印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和学位认证报告复印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验原件)。或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任职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已受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上海市登记满3年,验原件)。

(7)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配偶在上海市登记的具有本科学历且结婚满五年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

除上述材料外,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者相关说明。

第三,申报程序

(一)受理经办机构所辖用人单位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经办机构于5月16日前将《经办机构及下属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附件3)。

2.受理机构属于(所辖)用人单位的,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填写相关申请信息,经核实后网上提交给相应的受理机构。

3.各受理机构所辖用人单位准备好本单位及毕业生相关书面材料,人力资源专员携带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相应受理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受理机构确认网上提供的信息与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他们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将纸质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经办机构,可以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写相关申请信息,经核实后在线提交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并根据预约时间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现场申报。

四。接受的期限

2016,非沪籍高校毕业生申请进沪就业落户集中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5月316。

动词 (verb的缩写)审计基础

根据《2016上海市非沪籍高校毕业生分级就业办法》(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发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

2016上海入学落户标准为72分。

不及物动词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联系电话64829191。

七。抱怨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或不接受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应在得知审核或驳回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