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在特定技术领域应用和结合自然规律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所以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产品应该是用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有一定空间的实体。所有相关的方法(包括产品的使用)和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物都不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上述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加工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为特定目的使用产品。比如一个齿轮的制造方法,车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产生的雨花石等。不能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第三,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它们的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组合为基础,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设计的载体一定是产品。产品是指用工业方法生产的任何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都不能作为设计的载体。通常情况下,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设计,除非产品本身的色彩变化已经形成了图案。能够构成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样式;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颜色;产品的图案和颜色;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该专利设计应当有明显的区别。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