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9修订)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当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
公共机构节能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六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和设备。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支持公共机构的宣传工作。第八条每年6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自治区能源短缺体验日。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一)依法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
(二)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到本级公共机构,指导公共机构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四)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数据,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逐级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评估;
(七)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和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
(八)协助政府采购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
(九)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节能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节能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的报告工作。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耗的统计、汇总和报送工作。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做好下列节能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制、能源管理制度、节能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二)根据节能规划分解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
(三)结合本单位能源消耗类型,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定期定量分析,及时纠正能源浪费;
(4)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实施低成本和无成本节能措施;
(五)按照规定对本单位能源系统、设备运行和用能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审计结果和具体改进措施;
(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
(七)配合行政机关进行的节能监督、检查和评估;
(八)其他公共机构节能。第十四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应当纳入建筑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和竣工验收的规范和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目录中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过度包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