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在中国实施的规定
(1)“条约”是指《专利合作条约》;
(二)“实施细则”是指实施上述条约的细则;
(三)“条约行政法规”是指上述条约的行政法规;
(四)“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
(五)“国际申请”是指根据上述条约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六)“专利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7)“专利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八)“实施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九)为了计算期限,“优先权日”是指: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是指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一件国际申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国际申请未要求优先权的,指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第三条向专利局提出或者由中国指定或者选择的国际申请,适用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除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法规或本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在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专利局的程序开始后,国际申请适用该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法规或本规定。第二章国际申请的程序第四条专利局作为受理国际申请的机关,负责受理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并依照条约、条约实施细则和条约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和处理该国际申请。
根据中国与其他缔约国签署的双边协议,专利局也可以接受该国国民或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中文或者英文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书、一幅或者多幅附图(必要时)以及摘要。第六条专利局收到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句不适用于国际申请日的确定。
国际申请不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当根据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六款通知申请人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的,专利局收到补正的日期为国际申请日;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经补正后,专利局认为仍不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其申请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
国际申请中写明附图说明,但申请中未包括附图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提交不完整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交附图。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附图的,专利局收到附图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否则,该绘图的描述被认为是不存在的。第七条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的,可以根据条约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的或者对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者多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适用条约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八条专利局发现国际申请有条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缺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依照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补正;未补正的,该国际申请视为撤回,并由专利局公告。第三章国际检索程序第九条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法规以及专利局与国际局根据条约第十六条第三款签订的协议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国际检索。
如果专利局认为:
(I)根据条约实施细则第13条之三第1 (c)款或第39条,国际申请所涉及的信息或主题不需要专利局检索,而专利局决定不检索该申请,或
(ii)如果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不符合条约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以致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专利局应当作出相应的公告,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不作国际检索报告。如果(I)或(ii)所描述的情况只存在于某些权利要求中,应当在国际检索报告中对这些权利要求进行说明,并对其他权利要求作出检索报告。专利局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条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发明单一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条约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缴纳附加费。
专利局应当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发明(“主要发明”)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并在条约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所需附加费后,对国际申请中已缴纳费用的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