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第四答技巧: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说明书指出的技术问题,不能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将作出权利要求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
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时,应当分析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集合是否能够解决说明书指出的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特别是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对现有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显著技术特征。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缺少一项或者几项技术特征,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最重要的技术问题,应当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克服上述缺陷。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对现有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且审查员指出的非书面技术特征仅仅是为了解决说明书中提到的次要技术问题,则可以在不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下修改权利要求,可以修改说明书创造性内容部分对技术问题的相关描述,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