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与R&D,其中一人想采取专利为私人使用。怎么才能阻止呢?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国内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职务发明分为两类: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1)在自己工作过程中做出的。

专利的

发明创造;(二)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本人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三)种情况,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一是必须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原单位辞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发明创造;二、发明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2.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不对外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技术资料。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使用了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不可缺少的决定性作用,可以认为是主要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只是利用了少量的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与完成发明无关,则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