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身自由权还是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的首要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两个部分:生命权和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行动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人身自由不可侵犯,这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事和思考,不受约束、控制或阻碍,是公民的人格权。

公民的人身权一般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监护权和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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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995条

侵害人格权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