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十二五”相关创新创业宣传展板的制作内容?

1,十二五成就宣传展板

据悉,本次展览分为校史精华展和“十二五”发展成就展两部分,共展出52块展板。

校园内展示了四块展板,展示了“十二五”期间取得的教育成就,分为教育集团化发展进程、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成果、教育均衡发展初见成效、关爱下一代等。

2、充分利用“公路宣传月”为契机,在各种新闻媒体上积极宣传《公路法》和《公路安全法》。

会上,老同志们畅谈了“十二五”以来我县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和同步建设小康社会取得的巨大成就,对教育实践活动赞不绝口。

书记刘建平、校友安志忠、沈志峰、姚振国为本次成果展揭幕,并在宣传部相关负责同志陪同下,与师生、校友一起参观了成果展。

雀巢海报创意说明怎么写?

海报设计说明1。公司简介,公司产品品牌标志描述。2.介绍创作灵感的来源。(也就是你的创意是怎么来的)3。创造性的想法(你的创造力是如何表现出来的)4。系列色彩创意(你色彩应用的意图是什么)5。单张海报广告创意详解。6.最后做个总结。

宣传工作的总结和计划怎么写?(给个样稿。)

宣传部的工作总结很快就过去了。团市委宣传部在2005年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凡事都要总结,为以后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部长是今年9月从人文经济学院调到社团联合会宣传部的。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12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创新体系建设要求,引导和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健康发展。

一、孵化器的识别和功能

(一)孵化器是指以创业孵化场所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者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2)孵化器应具备的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企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2.为科技创业者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为科技创业者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咨询辅导等预孵化和孵化服务,提供法律、管理、劳动人事咨询和代理服务,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4 .营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引导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企业的投融资问题。

5 .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动落实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正确,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2.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注册资本654.38+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实际经营时间654.38+0年以上。

3.管理团队健全,机构合理。65%以上的管理者具有大学学历,20%以上的管理者接受过孵化器的专业培训。

4.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孵化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者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营销、投融资、技术开发和合作交流等服务。

5.一次性孵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2/3以上直接用于科技创业者和在孵企业的预孵化,有与孵化服务配套的公共设施。

6.在孵化场地注册并经当地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的孵化企业20家以上,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孵化企业可适当放宽。

7.孵化器中超过20%的在孵企业申请了专利。

8转化农业科技成果,以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或特色农业产业基地为载体的农业孵化器,孵化面积不少于500亩;以农业科研院所或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专业户20家以上,其中农业科技企业不少于10家。

(二)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并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产权清晰,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能力强,从事R&D和生产的主要项目(产品)符合我市十大产业发展要求。

2.申请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扣除无形资产出资后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于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654.38+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等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或被兼并、收购、上市的孵化企业,认定为孵化毕业生企业。已孵化毕业的企业和孵化期满未能毕业的企业,不再享受孵化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不再纳入在孵企业统计。

第三,孵化器的管理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器建设的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管理和指导。

(2)孵化器建设坚持“政府创新、民间推动、人才支撑、资本加速”的原则,加强分类支持,强化整改,利用社会资金和房地产资源,引导各类民间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自然人参与孵化器建设和运营。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孵化器建设,加大投入,以集聚创业人才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孵化器。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要继续大力推进孵化器建设。

(三)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孵化器进行清理整顿和扶持。

1.评估内容包括科技创业企业预孵化情况、企业在孵、毕业和退出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和良好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孵化器总数的20%和30%。

3.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予以通报,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对直接用于科技创业者预孵化和在孵企业的孵化器,面积不足总面积2/3,或在孵企业不足20家的,直接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支持措施

(一)经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国家高新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杭州市和区、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落实优惠政策。

(二)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2005〕38号)精神,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孵化器新建、扩建项目,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投资的孵化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城市建设等相关收费的,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三)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市级孵化器项目的土地,选址阶段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孵化器项目的具体情况,研究进一步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经论证后确需适当增加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按相关程序进行部分调整。

(4)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设立孵化器。对利用已建成三年以上的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房地产资源设立孵化器,不涉及再开发建设,不需要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符合国家规定、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在收取年度土地租金时给予优惠政策。

(5)在孵企业可根据《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使用“平台券”享受孵化器内外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

(六)根据分类支持原则,以及评估结果和孵化绩效,对市级以上孵化器给予资金支持。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

2.对投资购买公益性专业仪器设备(含软件)、为科技创业者和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投资额在654.38+0万元以上的,根据设备和公共平台的服务绩效,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孵化器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3.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市级孵化器。根据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在孵企业对市、区(县、市)的财政贡献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优秀、良好、合格考核结果分别为30%、25%、20%)。市财政对单个孵化器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专项用于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4.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认定一家企业,给予企业所在孵化器1.5万元补贴;企业在孵化期内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企业,对企业所在孵化器给予5万元补贴(最高标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