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查处是否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法律分析: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协调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查处工作。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以进行联合调查或者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被调查人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学习期间有科研失信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调查处理。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或者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诚信建设的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法律依据:科技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查办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者其他相关线索查处涉嫌违反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违反科研行为准则和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剽窃、挪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的;

(二)捏造研究过程,伪造或者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试验报告或者用户报告的;

(三)买卖、撰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审专家和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手段,或者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项目(专项、基金等)的。)、科研经费、奖项、荣誉、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道德的;

(六)违规获奖、专利等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的;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证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毁灭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