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6节
标题:基本系统
法律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理和二审终审制度。
解读:本条规定了审理行政案件的几项基本制度。
第一,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依靠集体智慧,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审理。合议庭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应当分别组成合议庭。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二审案件一般由法官组成;再审案件应当由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二审法院审判,并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规定组成合议庭。2.无论在任何审判阶段,合议庭的人数都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3.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4.合议庭应当接受和服从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避免。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法官申请回避。一种是当事人认为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法官回避。另一种是法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这两种情况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和检查员。
第三,公开审判。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人民法院开庭时,各类诉讼活动都要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报道案情和审判情况。在行政诉讼中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要求是,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所有一审案件都应当公开进行。第二审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可以书面审理的以外,按照第一审方法审理。
第四,二审终审。两审终审制,是指行政案件由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然后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第二审法院)上诉。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再次上诉。如果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不上诉,那么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上诉期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对一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