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中的哪项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般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联系,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第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整体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符合上述要求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两项以上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之一:(1)不能包含在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同类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二)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和制造该产品的方法;(3)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产品的用途;(四)产品、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使用该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五)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专门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以及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六)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