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订)

第一条专利权利要求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被控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具体请求。起诉状没有记载或者记载不清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予以明确。权利人经解释仍不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条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无效权利要求的诉讼。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债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再次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说明书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专利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符号、图形和符号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能够获得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特征、引用语和限制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具有限制作用。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使用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文件、生效的专利授权和确认裁判文书,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说明。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意见通知书、会议记录、口头审理记录、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第七条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包括封闭组成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量杂质的除外。

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第八条功能特征,是指在发明创造中通过其功能或者效果来限定结构、部件、步骤、条件或者它们之间的关系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就能够直接、清楚地确定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现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和附图中记载的实现前款所述功能或者效果所必需的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基本上是实现相同功能、达到相同效果的相同手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技术特征与功能特征相同或者相当。第九条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限定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不相同或者相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第十一条方法权利要求中没有明确说明技术步骤的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直接明确认为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技术步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的顺序对专利保护范围有限制作用。第十二条权利要求以“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定义数值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本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了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人民法院对与其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主张不予支持。第十三条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确认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所作的限制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放弃该技术方案。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普通消费者对该外观设计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该外观设计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所属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设计空间。如果设计空间较大,人民法院可能会认定,普通消费者通常不会轻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微小差异;如果设计空间较小,人民法院可能会认定普通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微小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