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河南淅川逮捕75岁老人,在废弃民房强奸、捡拾废女?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涉嫌强奸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批准。淅川县检察院批捕淅川县公安局。
此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办。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法院处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即被害人的律师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有权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邻居王某某在淅川县上集镇光明小区附近捡拾废品,王某某到李某某家玩耍。
李某某与王某某在其卧室内,后李XX在家中及附近一废弃砖厂内与王XX多次发生性关系,致使王XX怀孕。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调查,王某某存在智力低下(轻至中度)、无性自卫能力的情形。
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实验室DNA鉴定,李某某、王某某为王某某胎儿组织母亲的个人亲生父亲。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是精神病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已满75周岁。为了减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依法追诉,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