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广告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广告宣传和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境内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广告管理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四条对广告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以下七类:

(一)责令停止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3)通报批评;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有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行为之一的,予以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广告经营许可证,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发布、播放广告的;

(二)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或者空间,无证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面等广告和牌匾广告的;

(三)无证经营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园、商场等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内外的广告;

(四)未取得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单叶挂历(含年历画)、交通时刻表、电话簿、年鉴、企业名录、报纸目录、画册、赞助广告、祝贺广告、实物礼品广告、大型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现场广告、各类展览会、展销会、订货会现场广告及其他临时广告业务的;

(五)未经许可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发布广告的;

(六)广告经营单位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

(七)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跨媒体代理广告业务;

(八)外国和港、澳、台企业、组织或个人在自治区境内直接承包、发布广告。第六条广告经营者有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广告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二)发布的广告含有贬低类似产品或者商品的内容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内容。第七条新闻出版单位有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布的广告未明码标价的;

(二)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播放广告并收取费用;

(三)非广告经营部门或人员招揽、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

(四)新闻单位在自治区境内设立的新闻站、办事处以采访为名招揽广告和记者以采访为名招揽广告;

(五)出版非正式出版物的报纸、期刊从事广告业务,或者在其他媒体上为其刊登、散发广告;

(六)图书出版社利用公开发行的图书(年鉴工具书除外)出版图书、期刊,发行广告以外的广告;

(七)图书出版社使用在指定范围内出版或者标有“内部发行”字样的图书经营广告,或者在其他媒体上为其刊登、发行广告。第八条广告主有下列利用广告欺骗用户、消费者行为之一的,责令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情节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谎称产品、商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通过计量认证,获得生产许可证,获得优质产品称号,获得专利证书,获奖,有注册商标的;

(二)谎称传授、转让或者出售的技术、资料有实用价值的;

(三)利用招生、招聘、招工、文艺体育表演等广告捏造或者夸大事实,骗取报名、学习、实习、演出等费用和购票的;

(四)假冒他人名义,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进行广告宣传的;

(五)无商品可售,或以次充好,做虚假广告,以邮政销售、预售的名义骗取购房款;

(六)擅自改变获奖商品的时间、级别和获奖部门,扩大获奖范围的;

(七)擅自改变优质产品称号授予时间和部门,扩大授予范围的;

(八)擅自改变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发布的食品、药品、仿制药、农药等《广告审批表》核准的宣传内容,进行虚假或者夸大宣传的;

(九)利用广告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骗取患者钱财。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主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由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