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主要抗辩点有哪些?

1.因专利侵权纠纷引发的权属抗辩,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作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的基础上,本案审理中止。这种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被告人以他人名义提出所有权抗辩,证据虽无定论但充分,他人也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适用中止程序。因为证据是否确凿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在单独的确认诉讼中进行审理。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3.对于被告以他人名义提起的冠名抗辩,如果他人已经表示原告的权利属于他人但不愿意参加本次诉讼的,应当按对方放弃诉权处理,并告知不参加诉讼的后果,同时可以确认被告在这方面的证据没有定论,驳回被告的冠名抗辩。有两个原因?第一,知识产权归属的纠纷往往很复杂,很难解决,比如别人不出庭,仅凭被告说的话和别人说的话是无法理清的。其次,当事人是否参与诉讼是决定被告权属抗辩成败的关键。如果他们不参加诉讼,就意味着被告的所有权抗辩失败了。此时不适用中止审理程序,更不能确认原告没有上诉权,应该继续审理本案。

4.如果被告以原告的权利属于自己为由进行抗辩,则不适用中止审判程序,因为不存在新的诉讼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另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决定的案件。此时,权利确认问题属于本案需要审查的事实内容之一,无需另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