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东西是不允许从台湾省带进来的?

入境申报说明

一.声明

(1)通关红线

入境旅客携带控制或限制进口的行李或物品,或有下列物品需要申报的,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表》向海关申报,并通过海关申报台(即红线台):

1.携带行李总值超过免税限额新台币2万元或烟酒超过免税限额(香烟200支或雪茄25支或烟草1磅、酒精1升)。未成年人不得携带)。

2.携带的外币现金总额超过等值654.38+0万美元。

3.携带6万多台币。

4.携带价值超过2万美元的黄金。

5.携带人民币2万元以上者(超出部分由入境旅客自行在海关加封,出境时允许带出)。

6、携带水产品或动植物及其产品。

7、有随身行李。

8.携带总面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不记名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汇票或持有人可在国内外行使权利的其他有价证券者(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可处以相当于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有价证券价值的罚款)。

9.有其他不符合免税条件或需要申报或按规定不允许免检通关的物品。

(2)绿线通关

不具备上述情况的旅客,可选择“免申报台”(即绿线台)进行通关,无需用护照填写申报单。

第二,免税项目的范围和数量

(一)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免税范围限于自用和家用物品,范围如下:

1、1升葡萄酒、200支香烟或25支雪茄或1磅香烟,但只适用于20岁以上的成年乘客。

2.非管制进口的一件或一组旧行李物品的完税价格低于新台币654.38元+0万元。

3.以上所列1、2、2以外的行李物品(管制品和烟酒除外),其海关总价值低于新台币2万元。

(二)旅客携带样品,完税价格低于新台币12000元的,免税。

三。应税物品

旅客携带的进口随身物品和随身行李总量超过免税物品范围和数量的,予以征税和捐赠。

(1)应税物品的限额和界限

1.进境旅客携带进口的随身携带和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包括样品、机器零件、原材料、物料、仪器、工具及其他视为行李的物品),应税部分的完税价格合计不超过每人20000美元。

2.入境旅客携带的单件个人行李属于允许进口类别的,虽超过上述限额,仍可免领进口许可证。

3.赠送或自用进口外国烟酒数量不得超过5升,1,000支或5磅香烟或125雪茄。超过限量的,应当附烟草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4.明显以携带物品牟利或频繁出入境(指30天内出入境2次以上或半年内出入境6次以上)并有违规记录的旅客,其行李、物品的数量和价值可按规定减半收取。

5.以过境方式入境的旅客,除其个人衣物和其他旅行必须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免税外,其余行李物品按4的规定办理免税放行。

6.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超过上述限量、限额的,已如实申报的,应当自入境次日起两个月内交验进口许可证,或者退回超出限量部分或者书面放弃。如有必要,他们可以申请延期65,438+0个月。未交验进口许可证、退运或者放弃的,按照《海关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非随身行李

1.非随身行李应于入境时以中华民国海关申报单申报,并于入境次日起六个月内输入。

2.违反上述进口期限或在入境时未申报已交付行李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如延期装运)经海关批准,否则按普通进口货物处理。

3.行李和物品应当在载运行李的运输工具进口之日的次日起15天内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海关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4.旅客的非随身行李进口时,由旅客本人或其委托书委托的代理人或报关行填写进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4.新台币、外币、人民币和有价证券。

(1)新台币

携带新台币六万元入境。如果带进去的新台币超过这个限额,就要向央行申请批准后才能入境,凭检查证明放行。超出部分未经批准不得带入。

(2)外币

携带外币入境不受限制,但超过等值654.38+0万美元的,应当在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入境时未申报的,超出部分予以淹没。

(三)人民币

携带人民币2万元以上入境的,应当自动向海关申报;超出部分在海关封存,出境时允许携带出境。申报不实的,超出部分依法没收。

(四)有价证券(指不记名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汇票或其他可由持票人在境内外行使权利的证券)。

携带总面额超过等值65438万美元以上的有价证券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未按照规定申报或者作虚假陈述的,可以处以未申报或者作虚假陈述的证券金额的罚款。

动词 (verb的缩写)药

(1)旅客限带六种药品自用。除各级管制药品和公告禁止使用的保护物种外,依法处理。其他自用药品的成分中不含各级管制药品的,限量为每种两瓶(盒),总数不超过六种。

(2)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携带的管制药品,必须有医院、诊所出具的治疗自身疾病的证明,携带的数量不得超过医学证明的数量。

(3)中药材、中药饮片:每种中药材0.6公斤,共12种。每种中药12瓶(盒),但总数不得超过36瓶(盒),完税价格不得超过新台币10000元。

(四)口服维生素类药物12瓶(总量不得超过1200)。纺锤形、胶囊形食品每种12瓶总量不得超过2400粒,每种1200至2400粒向行政院卫生署办理样品进口手续。

(5)其他自用药品的名称和限量请参考《自用药品目录》(doc文件和pdf文件)和《环境药品目录》(doc文件和pdf文件)。

六、中国大陆农畜水产品及用品有限公司

(1)农、畜、水产品6公斤(禁止携带活动物及其制品、活动植物及其鲜品、新鲜水果。但符合《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的犬、猫、兔及动物产品,经过干燥、加工、配制的水产品,符合《植物防疫检疫法》规定的,不在此限)。

(2)详细名称及数量见《中国大陆限带物品清单》(doc文件和pdf文件)和《农畜水产品及烟酒限带物品清单》(doc文件和pdf文件)。

七、严禁携带物品。

(一)列入《毒品危害防治条例》的毒品(如海洛因、吗啡、鸦片、可卡因、大麻、苯丙胺等)。).

(2)枪支弹药(如猎枪、气枪、鱼枪等。)、弹药(如炮弹、子弹、炸弹、炸药等。)和《枪支弹药及管制条例》所列的管制刀具。

(三)未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许可,不得输入活体野生动物及受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如属CITES管制,应附上CITES许可证并向海关申报,以供查验。

(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物品。

(五)伪造、变造货币、证券和印制伪造的货币邮票。

(6)所有非处方药或非医用管制物品和药品。

(七)禁止携带活体动物及其制品、活体植物及其鲜品和新鲜水果。但是,符合《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的犬、猫、兔及其动物产品,经过干燥、加工、配制的水产品,符合《植物防疫检疫法》规定的,不在此限。

(八)其他法律规定禁止或者禁止进口的物品。

注意

●如果进出境旅客不确定是否申报行李物品,请在通关前向海关人员咨询,以免违反法律法规。

●携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音像光盘、计算机软件、8厘米胶片、书刊等复制品入境者。,每部作品限量65,438+0份。

●禁止携带毒品、枪支弹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境。违反规定被抓的,将依据《毒品危害预防条例》、《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关缉私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