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限制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不再需要获得专利权人许可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这是对专利权的重要限制,被称为“权利穷竭原则”。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原则仅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产品包括:一是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首次用户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受强制许可的利益而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使用和销售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属于专利侵权行为。2.第一个用户的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制造、使用、配制,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这就是先发制人的原则。3.使用或者善意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一个经销商都没有义务在使用或销售之前,去搞清楚一个专利产品是如何进入流通领域的。这种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的生产生活。4.在对外运输工具的经营中使用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临时通过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用目的在其装置、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限制。5.用于非商业目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将有关专利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这不属于商业行为。将专利用于非商业目的,无非是发展科技、教育和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它还包括出于教育目的和个人或家庭目的使用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