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是什么?

一、全民覆盖原则

普遍适用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首要原则。

所谓普遍覆盖原则(又称覆盖所有技术特征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以下统称被控侵权人)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对应且相同,或者被控侵权人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存在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2001通过,2013、2015分别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对等原则

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已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可,是判断专利侵权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断专利侵权时运用最广泛的原则。有人说这是对全民覆盖原则的修正。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虽然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不同,但如果这种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是实现了与后者基本相同的功能,通过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联想到没有创造性劳动的特征,即等同特征,仍然可以认为存在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运用等同原则,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比较对象的确定,这一过程经历了从整体比较到逐个技术特征比较的过程。关于对比对象理论,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整体等同论和全部技术特征论。

1.全球等效理论

整体等同理论是指在判断等同侵权时,被控侵权人与专利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等同。

2.所有技术特征理论

所有的技术特征也称为逐一技术特征,重点是对权利要求中各技术要素的对比分析。该理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都不能被忽略。如果被控侵权的某些要素与权利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不同,但其功能、手段、效果基本相同,则可以判定为等同侵权。

所有技术特征理论比整体等同理论更加严格,避免了权利要求扩大解释带来的不确定性,从而提高了等同侵权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国和EPC都采用技术特征等同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法院采用了整体等同原则,而二审法院则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做法,采用了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第三,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并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当事人在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

禁止反言的广义解释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无论是在权利设立过程中,还是在权利设立后的权利维护和侵权诉讼中,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出不一致和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的批准、撤销或者无效宣告过程中,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作出限制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或者部分放弃保护的承诺,并由此取得专利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在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经限制、排除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禁止反言原则被认为是对等同原则的重要限制。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言原则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确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确定自己不侵犯其专利权时,应首先适用禁止反言原则。

法律依据:

2010年6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已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捐赠原则

美国是第一个应用捐赠原则的国家。在美国最高法院1881审理的经典案例“米勒诉布拉斯公司”中,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两个灯具的结构,但仅请求保护其中一个。十几年后,专利权人发现另一种结构更好,于是想通过再发程序寻求对这种结构的保护。美国最高法院没有支持专利权人的请求。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如果某一装置需要保护,但从专利表面明显的其他装置不需要保护,从法律角度来看,不需要保护的将捐赠给公众,除非其及时请求重新发布,并证明其他装置不请求保护完全是出于疏忽、意外或错误。”

法律依据:

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对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所描述但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优先购买权原则

优先购买权原则,即先抗辩权,来源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为制造、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当今的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往往以先用权作为抗辩理由。因此,先占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

时间因素:

第一人成功开发的争议技术成果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当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日之前。

来源因素:

有争议的技术成果应当是自己独立研发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

使用范围因素:

预聘人员对技术成果的继续使用应在原范围内进行,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所谓“原始范围”,包括“使用”大赛技术成果的范围和使用大赛技术成果的“必要准备”的范围两部分。

六、实施已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

实行已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即已知现有技术抗辩和已知现有技术抗辩权利,是我国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新增加的制度。“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技术。

在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时,一般采用类似于专利授权中的新颖性判断原则。首先,应当适用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原则,不允许将几种现有技术结合起来进行对比。如果一项现有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完全一致,则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但该差异仅是“直接替换常用手段(如用螺钉替换螺栓)”或“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抗辩也应视为成立。

现有技术抗辩的举证责任应由提出抗辩的一方承担。出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明确出版时间的出版物;对于用途的公开,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和公开时间。总之,辩护人不仅要证明现有技术的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的特征相同,还要证明相关的现有技术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发表的。

法律依据:

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不构成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