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中错别字的修改
记录项目的变更程序也是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请求书中所报告的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发明名称等内容不能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需办理描述项目变更手续。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声明,声明中应当写明变更的项目和变更前后的情况。变更涉及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还需要附证明材料,说明变更原因,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具体要求如下:
(1)变更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创造的名称不仅是请求书的一部分,也是说明书的一部分。因此,变更发明创造名称,除提交项目描述声明外,还应附意见陈述书,说明变更原因,经审查员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2)发明人、设计人的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的变更,只是名义上的变更,不涉及权利的变更。变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的,除说明项目变更的声明外,还应当附户籍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另一个是发明者和设计者的变化。由于发明权不转让、不继承,发明人的变更(包括人数的增减)主要是由于申请人申报不当或发明权有争议。
因申报不当需要变更发明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代为办理变更手续。除提交记载事项变更声明外,还应当附具不当声明的详细说明和需要更正的证据或者其他发明人的旁证。
对发明创造权利有争议的,应当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返还发明创造权利的,合法发明人可以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者判决,请求专利局办理记载事项变更手续。
(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主要有五种情况:
(1)变更申请人姓名或者申请人是个人的。变更姓名时,除提交记载事项变更申报外,还应附户籍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变更单位名称时,除提交申报外,还应附送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名称的批文,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名称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