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专利价格公示
宁法正[2008]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因征地、撤村建居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除外),家庭年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我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实施。
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等工作。
县财政、物价、统计、房改、监察、审计、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担保对象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
(一)具有县城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征地、撤村建居等原因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除外);
(二)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收入符合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每户36平方米)。
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第六条被征收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核定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二)原住房转让不是因家庭重大灾难和困难;
(三)拆迁安置房;
(四)已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原房屋;
(五)其他应当核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实际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保证面积和销售价格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设计、建设和开发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不得超标。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公示销售方案(包括房屋地址、数量、建筑面积、邢弢、销售条件、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物业管理等内容)。)于经济适用住房正式出售前30日在本县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九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向县
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家庭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年度总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之日起受理。受理后,应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购家庭的住房状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书面告知;经公示,经核实无举报、投诉或举报不实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其认购资格,并出具《宁海县保障性住房购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
第十一条领取购房证的家庭数大于实际可售房源数时,按照房源数与准家庭数1:1的比例,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准家庭。当发放购房证明的家庭数量少于可售房源数量时,可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确定为准购家庭。
经摇号获得准购资格或直接确定具有准购资格的购房家庭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发放《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对准购证进行公开摇号,确定每个准购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号。取得《购房证》但未取得《准购证》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下一期保障性住房推出时重新审核确定准购资格。
获得《准购证》的购房家庭由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向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举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对举报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和房源房号,直接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在销售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未在销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为放弃,所发《准购证》无效。
第十三条准家庭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凭相关材料,办理权属登记。
第五章售后管理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拥有有限产权。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的期限。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按原价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应当按照转让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也可以获得完全产权。
限制上市期间因继承、离婚、财产分析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房产仍可负担,原限制上市期限不变。
第十五条家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和合同处理。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已分配住房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家庭采取欺骗手段购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购房证和准购证,五年内不得再次购买保障性住房,并将其购房不良信用记录存档。对通过欺诈手段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房价格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并可依据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欺诈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格追回住房的同时,可以提请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No县人民政府2005年6月发布的宁[2005]16号)同时废止。
希望这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