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一)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由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属于该单位或者个人。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中国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 * *与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人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由指定的单位实施,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我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依照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局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密。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在中国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同于或者不近似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市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第二十五条下列项目不被授予专利权:

第一,科学发现;

第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第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4.食品、饮料和调味品;

5.通过化学方法获得的药物和物质;

六、动植物品种;

七、用核转化方法获得的物质。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