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事实行为必须是

法律主观性:

专利侵权行为的实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非授权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假冒、进口等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虽然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有关,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无权请求其停止。如果专利权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先与其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双方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一般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法律客观性: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力提供证据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持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