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转型企业管理,妥善安置国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辞职分流。辞职后不再保留职工身份,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工作档案交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保存。重新就业时,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辞职年限不连续计算。第三条辞职职工安置费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给予补偿,可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开中小企业的补充通知》(第胡[1997]71)。辞职职工的工龄补偿基数由企业在2000-6000元范围内自行确定,经企业主管部门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工龄参数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0-350元范围内自行确定统一标准。第四条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不愿辞职分流的职工,应与原企业分离,其资本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五条凡进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必须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托管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持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第六条托管和分流管理

(一)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由本人向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和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机构、原企业和下岗职工在托管关系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协议一式三份,分别保存。

(2)托管企业下岗职工在分流安置前,按月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月人均生活补助168元,他们还享受门诊医疗补助8元。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的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享受的待遇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在托管期间,下岗职工应自觉接受岗位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不参加培训且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分配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取消托管资格。

(四)下岗职工托管期满,应终止托管关系。托管关系终止后仍找不到工作的下岗职工,作为失业人员和社会救济对象处理。第七条托管和分流的相关政策法规

(1)鼓励员工自愿组织起来生产自救。托管最初2个月,再就业服务中心从分流资金中支付个人1,000元,以资扶持;在1年的托管期内,每人资助6000元;1年半以内,每人按5000元扶持。受托人兴办生产自救劳动组织的,视同劳务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职工自己想办法和接收单位联系。初次托管2个月内达成协商协议的,我出5000元作为补助;2个月以上至1年,发给本人3000元作为补贴;1年,付给我1000元作为补贴。

(三)用人单位可以接纳下岗职工,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试用合格并正式录用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每人654.38+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费。

(四)托管期间,继续鼓励职工辞职自谋职业,并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按照安置费的支付标准,每个月扣400元,余额一次性发给我。

(五)托管期间,职工外出务工或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单位工作的,收入归本人所有,托管机构不再支付基本生活费,但负责为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托管期满后仍在上述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或本人按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缴纳“两金”,参保年限连续计算。第八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自行申请提前退休。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