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规定
(一)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由本人向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和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机构、原企业和下岗职工在托管关系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协议一式三份,分别保存。
(2)托管企业下岗职工在分流安置前,按月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月人均生活补助168元,他们还享受门诊医疗补助8元。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的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享受的待遇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在托管期间,下岗职工应自觉接受岗位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不参加培训且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分配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取消托管资格。
(四)下岗职工托管期满,应终止托管关系。托管关系终止后仍找不到工作的下岗职工,作为失业人员和社会救济对象处理。第七条托管和分流的相关政策法规
(1)鼓励员工自愿组织起来生产自救。托管最初2个月,再就业服务中心从分流资金中支付个人1,000元,以资扶持;在1年的托管期内,每人资助6000元;1年半以内,每人按5000元扶持。受托人兴办生产自救劳动组织的,视同劳务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职工自己想办法和接收单位联系。初次托管2个月内达成协商协议的,我出5000元作为补助;2个月以上至1年,发给本人3000元作为补贴;1年,付给我1000元作为补贴。
(三)用人单位可以接纳下岗职工,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试用合格并正式录用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每人654.38+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费。
(四)托管期间,继续鼓励职工辞职自谋职业,并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按照安置费的支付标准,每个月扣400元,余额一次性发给我。
(五)托管期间,职工外出务工或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单位工作的,收入归本人所有,托管机构不再支付基本生活费,但负责为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托管期满后仍在上述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或本人按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缴纳“两金”,参保年限连续计算。第八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自行申请提前退休。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