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使用特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第五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合法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直接负责国家投资和交通部支持系统大中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交通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配套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活动选择水运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第九条水运工程设计招标分为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机构招标两种形式。设计方案招标要求投标的设计单位完成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工程造价计算,其依据是技术方案。设计组织招标是要求投标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提出建议设计的组织形式,是一种面向企业的招标。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整项工程一次性招标,或分期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单项工程可单独招标。第十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报送交通部核查的项目,应当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纸、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和良好信誉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四条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经济综合调节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经济综合调节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除上述重点项目外,涉及专利保护或受特殊条件限制的,不适宜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