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专利

某箱包厂于1995年7月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防虫防腐箱包”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6年7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

某樟木箱包厂在箱包厂申请专利前自主开发了相同产品,并于1995年5月5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制造该产品做了必要的准备。试生产后,

首先,试制有先用权,他人专利授权后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生产。

产品在试制过程中是否已经完全向公众公开,如果是,后期申请的专利权不符合新颖性要求,可以作废。如果无效,专利权自始至终不存在,不存在侵权。

从1996开始扩大生产能力,使生产该产品的规模超过箱包厂申请专利前的规模。箱包厂得知后,于9月1997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樟木箱包厂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停止并赔偿损失。

如果在试制过程中保密,并且对方专利权具有新颖性,符合其他规定,那么侵权是由于他人申请后扩大了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