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成果权属于财产权还是人身权?(紧急)
(一)* * *具有开发或委托开发无形资产产权的界定。
1.无形资产的归属应当区分职务范围内取得的和职务范围外取得的。职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在工作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包括在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委托的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本单位职工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这样形成的无形资产产权归单位所有。考虑到无形资产的研发是一个对物质(资金、场地、材料等)进行智力活动的过程。),有些情况下,开发商与单位之间有合同,对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产权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企业合作开发无形资产的,其产权属于合作各方。但合作开发一方转让申请权的,可以参照企业股东之间转让部分产权,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理申请权;一方放弃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请,但放弃方仍拥有部分产权;一方不同意申请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具有特定的外部结果的期望,并且可以单独使用,则各方都可以单独享有。如果不能单独使用,各方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各方可以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要在合作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
3.委托开发的无形资产的产权一般应属于研究开发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可以无偿行使这一权利。这说明虽然产权形式上属于研发方,但实质上委托方和研发方都有权从同一产权中获得经济利益。
(B) * * *具有无形资产产权的定义。
无形资产的培育是对其进行维护或再创造,培育费用在会计准则中称为后续费用。在我国,培育费用的处理一般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和谨慎性原则出发,归类为当期费用。但产权问题属于经济学范畴,从宏观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一些特殊现象尤为必要。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很可能产生超出其原定业绩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资本化,即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公司自己研发培育的情况下,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界定的问题。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一些无形资产是由母公司投资或租赁的(如商标使用权),上市公司对无形资产只有使用权,母公司保留所有权。上市公司除了支付高额的商标使用费,还要为商标权价值的延续和增长支付大量的广告费。商标使用费是上市公司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费,包括个人费用,不涉及产权问题。但在上市公司作为培育主体,并支付大量广告费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合同显然不是短期合同,与母公司签订的灵活转让权也使上市公司能够长期改变无形资产的形式、内容和地点。因此,根据制度经济学中所有权的内容,我们可以认为上市公司应该享有部分产权。
此外,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不存在技术含量问题,其价值重构主要依靠注册后的培育。因此,母公司的培育责任应属于产权主体,不转移所有权。但如果母公司只收取商标使用费,完全不理会其培育,则会导致商标权功能性贬值加速,上市公司到期日可能成为商标权价值活动的终结。在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特殊关联目的,且广告费不构成使用费合同中的使用费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母公司的培育负有责任,故应享有部分产权。至于合同到期,可以转让上市公司的部分产权,母公司有优先受让权。
[编者]无形资产产权保护
(一)无形资产是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有效的市场竞争应通过法律约束来保证。
1.必须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一场世界性的新科技革命迅速兴起。观念创新、知识创新、科技创新成为时代主流,以无形资产为主要竞争手段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无形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技术创新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然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竞争必须在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和经济发展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切实维护无形资产的声誉。无形资产的声誉是通过加强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广告宣传等手段获得的。市场竞争靠实力和诚信。如果放松管理,忽视质量和服务,甚至以次充好,不仅会损害公众利益,还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会损害或影响无形资产本身的信誉。创造名牌的劳动将大大减少。另一方面,要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制止和打击。权利人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名牌意识和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和国际惯例保护无形资产产权,依法维护无形资产声誉和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竞争。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
2.无形资产的专有权或特许经营权必须依法取得。无形资产最大的特点是无形性,这就决定了无形资产的产权关系和法律保护很难确定。产权纠纷或侵权问题相当突出。因此...只有依法取得无形资产的专有权或特许经营权,才能有效保护无形资产。
这是因为无形资产反映的是经济关系,只有相应的法律或国家机关授权才能调整。无形资产的权利人只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受法律保护。比如说。企业的商标只符合法定条件。只有注册后,商标所有人才能获得专用权。并且受商标法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或者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商标,否则构成侵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批准或授权。只有这样,才能依法取得专有权和特许经营权,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利用,受到法律保护。
(B)无形资产是社会财富的象征,有效的财富创造必须以保护产权为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新的社会经济增长点不断涌现,无形资产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创造的效益在整个经济效益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社会资源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无形资产或智力资本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日益上升,甚至超过有形资产,社会财富的质量将不断提高。因此,无形资产的产权必须依法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无形资产的产权关系要清晰。根据法理,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即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指无形资产的所有者依法对无形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明晰无形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保护无形资产产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明确无形资产的产权关系,首先要明确无形资产的产权主体,即所有者。确定无形资产的出资人,保护无形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关键。其次,要明确无形资产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这是确定无形资产出资人份额和行使表决权的关键。
2.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应规范化。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包括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和使用权交易。所有权交易是指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将其所有的无形资产出售或无偿赠送给他人。所有者失去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受让方取得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是指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将其拥有的无形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让与他人。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搞清楚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是否拥有所有权,取得所有权是否合法。二是查明该无形资产是否被依法质押或查封。三是查明该无形资产的法定时效是否已过。第四,有必要澄清无形资产的地理范围。准确把握以上问题。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纠纷,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应坚持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产权交易必须公开进行,在阳光下操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加快无形资产和科技成果的市场化运作。为各产权主体之间的资金流动和重组提供平台。
3.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机制。适应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克服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秩序混乱、评估质量不高、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一是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提高资产评估的法律层次,规范评估秩序,严肃评估责任。二是建立健全与资产评估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如资产评估机构职业准则、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业自律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三是加强评价机构管理。合并整合现有机构,实行优胜劣汰。第四,通过加强培训和严格考核,不断提高评估师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高校开设评估专业等措施,培养大批合格的注册评估师。
(3)无形资产是智力劳动的成果,有效的智力劳动必须建立在对人才知识的法律保护和尊重的基础上。
很多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都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必须得到回报。必须充分肯定和保护人力资本的价值,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人力资源的稳定、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
1.建立公平竞争的准入机制。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单一的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混合经济组织,如股份制经济组织。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比如个体私营经济。无形资产作为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无论谁拥有产权。在登记注册、投资入股、产权交易、收益分配等各个方面都应该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准确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既要考虑当期投入成本,又要考虑当期创造的新价值;既要考虑现有盈利能力,又要考虑可持续发展潜力。只有准确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才能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为对外投资和参股提供资金保障,为衡量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智力水平提供依据。
3.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无形资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创造价值来表现,反映劳动者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能力。因此...要制定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无形资产数量、出资比例和作价入股方式,促进劳动者智力和创造力的全面发展。
【编辑】无形资产产权交易
(一)无形资产的主体应该是独立的。
产权交易主体是指参与产权交易市场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产权转让主体和产权取得主体。产权交易市场是指各类法人或自然人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从事产权有偿转让的交易场所。过去我国产权主体的单一化,打破了产权所有者的限制,不仅法人可以参与,自然人(个人)也可以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该说,这促成了产权交易市场的活跃。但是,一方面,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不同于一般生产要素的有形市场,交易对象的无形性导致交易更加复杂,交易主体的混乱在所难免。* * *未经合伙人授权,绕过出让方和收购方的交易市场,共同开发或委托开发商的现象,其本质是产权主体不独立,自然会导致产权模糊。
(二)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对象应该广泛。
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对象是指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对象。传统的认定无形资产的标准是两个特征,即“创造”和“标记”。但随着科技的发展,这两类显然无法涵盖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因此,交易对象应在无形资产转让市场中重新定位。广义的无形资产是指不依赖于任何个人的服务而具有巨大价值的资产,包括:(1)专利、发明、配方、工艺、设计、图纸或技术知识;(2)特许权、许可权和合同;(3)商标、商号和品牌;(四)著作权和文学、音乐、艺术作品;(5)方法、程序、系统、过程、活动(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有计划的活动,如活动广告、资金筹集等。)、调查、研究、预测、评估、客户名单和技术数据;(6)其他名称(由其衍生的价值并不来自物理属性,而是来自其知识内涵)。
(三)完善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法律制度
包括无形资产转让在内的产权转让,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双方依法缔结的、有意志、有权利、有义务、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产权转让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产权转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经济商品买卖合同进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企业产权转让既包含国家意志,也包含当事人意志。根据国家意志,无形资产产权的转让或交易应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会计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是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第一层次要求。就当事人的意志而言,任何一方都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保证企业产权转让的实现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产权交易主体之间交易客体的整个交易过程必须依法进行。
无形资产因其部分排他性而容易产生溢出和内在风险,这也给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二级交易政策。应考虑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无形性特点,制定一些专门的规范,如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程序和规定、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主体及其行为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规则、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和使用费的标准规范、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后的技术维护规范、无形资产产权的网络管理规则、无形资产技术含量计量规范等。总之,产权交易机构要制定无形资产转让、交易、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营造技术、资本、市场三位一体的环境,促进无形资产产权转化的产业化、资本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实现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网络化
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共有产权交易机构200多家,其中省级近20家,地市级170多家。但从挂牌的名称来看,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机构并不多见。诚然,200家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包括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但毕竟相对于有形资产的交易而言,交易流程的复杂程度、交易数量的多少、交易的规范程度都导致了现有的交易机构将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视为可有可无的零星业务,管理和交易的规范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应建立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信息网络。
1.各地各交易机构在无形资产产权交易中获得的工作经验、交易方式和相关政策建议可以相互交流,避免盲目摸索,从而为交易主体节约交易成本。
2.资产的竞争力是指资产的专用性,即在给定的资产配置后,排除同时被用于其他方面的可能性。有形资产和金融资产是竞争性资产,而无形资产可以同时在不同场合进行分配,可以重复使用而不影响其效用,所以无形资产是非竞争性资产。正因如此,无形资产在交易活动完成之前一般不方便披露其“创造”或“标记”特征,这就导致无形资产产权的信息披露方式不同于普通有形资产,可以通过传统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另一方面,由于无形资产的研发风险和利润的不确定性,无形资产相对于有形资产来说是相对稀缺的。如果建立产权交易网络,在产权经济学上节约交易成本只能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优势,更多的是形成产权交易的规模效应,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可见,网络的形成,会让产权交易的信息无处遁形。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量。捐赠人提供相关凭据的,按照凭据上所列金额入账;捐赠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类似或者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类似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类似或相似的无形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按照捐赠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录入依据的顺序是按照相对可靠度排列的,前一种方式录入越多,测量的准确度越高,后一种方式录入越多,测量的可塑性越强,也就是你需要依赖的专业判断越多,也就意味着人为因素越大。如果当地的交易机构各自为政,信息不可得,一个地方的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计量或者评估机构需要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他们就不会知道在其他地方有一个类似或相似的无形资产的活跃市场。这种信息沟通会以下一个订单的计量或评估的成本和这种核算带来的相对不可靠性为代价。
4.《2002年中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管理评估报告》显示,从整体上看,无形资产在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与权威的摩根士丹利全球资本指数统计的国外上市公司40-50的比例仍相差甚远。无形资产本身结构不尽合理,土地使用权占比大,而国外占比很大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占比很小;更何况上市公司不下10,无形资产账面为零。根据摩根士丹利指数,中国上市公司的账面上至少有6543.8亿元的无形资产。
第一,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仅限于申请时的注册费、律师费、诉讼费,大部分研发费用计入期间费用,导致账面上的无形资产价值。二是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风险和成本很高,导致一些企业望而却步;第三,社会上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场所很少甚至没有,其交易成本很高。因此,如果建立了产权交易的信息网络,企业就可以在交易活动过程中避免“在时间和资源方面寻找活动的成本”和“信息传递活动的成本”。
[编者]规范无形资产关联方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形式分为:兼并、承包、租赁、拍卖、股份转让、资产转让等。针对目前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转让无形资产的特殊现象,从另一个侧面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思路。目前,一些公司利用不规范的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及其自身的无形特性进行非法操纵。因此,为规范关联方之间无形资产的转让,针对资本市场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现状,认为:
(1)任何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主体在授予产权时,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事先设定使用费(转让底价),避免自由交易或表外交易。因为无形资产和其他知识产权属于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产品),虽然它们的物化劳动在形成过程中具有可比性且易于计量,但活劳动的价值不能用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因此,无形资产的研发与其价值并不存在绝对的正相关和负相关关系。因此,在确定产权交易中的使用费时,可以使用成本基础、价值基础或风险基础。
(2)关联方之间无形资产的定价必须客观。一是要求交易方式客观,二是要求转让定价(使用费)客观。但在实际工作中,产权交易的客观性肯定不同程度地受到关联方关系的影响。因此,为了避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美国国税局在国内所得法中制定的关于转让定价的最终管理规定。公司在进行无形资产产权交易时,必须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对于可比条件下的可比交易,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结果应当与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结果一致,转让无形资产产权的公司应当与独立第三方平等对待关联方。但是,如何证明两类交易结果的一致性以及转让方客观公正的独立立场,该规定规定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必须编制经济调查报告。为保证报告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管理咨询公司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