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头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4.艺术和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音像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点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依法对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进行监督管理。

Jite知识产权:

专利权的权利:

(一)许可权。它意味着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他的专利技术并收取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转让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管理部门登记,由专利管理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义务,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年度专利费。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起缴纳年费。未按规定缴纳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此外,专利权被授予后,职务发明专利的创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合理的报酬。有效性,

(一)享有独占实施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具体包括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不仅指专利方法的专有使用权,还包括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这里的销售承诺是指通过广告、橱窗展示或交易会展览来表达销售商品的意图。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期限: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限制:

(1)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专利管理部门依法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促进专利发明的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没有实施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许可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3年后,请求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方可提出申请。这种强制许可应限于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的实施仅限于公众的非商业使用。或者使用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的救济手段作为反竞争行为。

2.公共利益要求的强制许可。在国家紧急或者非常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以前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并且其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2)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权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其许可制造或者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销售后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为制造、使用做了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和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用目的使用其装置和设备中的有关专利。

4.将相关专利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临摹、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暂时许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公开复制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通过投影仪、幻灯机等技术设备;

(十一)播放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播放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拍摄音像作品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