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要求,单项或单包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我省现行执行标准为200万元),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人在报送省财政厅审批前,应当办理项目。公示内容应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2.待购商品或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4.拟议独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5.专业人员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对相关供应商的具体证明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期限;
7.采购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财政厅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第二条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抄报省财政厅。采购人和省公共* * *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单一来源采购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经论证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经论证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论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并将论证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公示结束后,采购人将拟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将项目批复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副主任、分管主任审核后转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0.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项目经理沟通,按以下步骤组织评标。
1.采购单位项目经理通过省公共* * *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上传采购需求,同时通知供应商上传招标文件;
2.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后,进入评标阶段,采购单位可自主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评标。
第一种: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一来源开标室开标评标,由该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成交价格等相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在谈判过程中应当委派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不能参加的,应当中止谈判。谈判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起草谈判纪要,由买方代表、供应商代表和现场监理代表逐一签字。
第二种:采购人、供应商、监理不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自行组织谈判,商定成交价格等相关内容后,电话通知中心项目负责人。中心项目负责人根据谈判结果拟定谈判纪要,通过省级公共* * *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以PDF格式传输给采购人;采购方认可后,下载并签字,通过平台系统以图片形式发送给供应商;供应商确认后,下载并签字,以图片的形式通过平台系统发送给中心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谈判结束后,中央项目负责人拟定中标结果,经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同时,中心项目负责人拟定中标通知书,通过平台系统发送给供应商。
第五条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供应商应根据合同模板拟定政府采购合同,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传输至中心项目负责人,报分管主任、副主任审批后公开发布。
采购人填写采购需求,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备案全部电子化。
第六条采购文件应当归档。
归档材料应包括采购需求、招标文件、谈判纪要、中标结果公示、交易通知、采购合同等。中央项目负责人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点击“项目归档”,完成单一来源项目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
第七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终止通知并说明理由,恢复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用;
2.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的;
3.报价超出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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