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鉴定和评价广播电影电视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科技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中国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1)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在解决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问题方面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阐明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和内在联系,有新的学术见解,对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组织专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科技成果登记、奖励、推广应用、技术转让和技术出口的重要依据。

经鉴定后,应用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和试生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准确公正、民主科学的原则。第二章管理与组织第六条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主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制定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本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不得委托成果完成单位作为主持鉴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科技管理机构也可以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第七条负责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参加鉴定。受聘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广播电影电视技术发展动态。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加本课题研究的人员,不得成为专业鉴定委员会成员。第八条受聘专家应当对鉴定结论和评价意见承担技术责任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应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鉴定科技成果的相关内容。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所需经费由申请人承担。第三章鉴定形式第十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形式:

(1)检测和识别。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的授权专业检测机构根据鉴定单位指定的项目和技术指标进行性能评估、检测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2)验收鉴定。验收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开发合同或者组织鉴定单位认可的验收项目、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也可以邀请少数专家进行验收。

(3)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若干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一般为九至十五人),召开专家鉴定会,对已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各种鉴定表都有同样的效果。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组织鉴定的单位批准,可视为通过鉴定:

(一)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实施单位的书面证明。

(二)经实践证明技术成熟、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非发明专利项目,由实施单位撰写。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二条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一)技术合同或计划已经完成,技术要求已经满足。

(二)有完整的技术或学术资料。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权属或其他纠纷。第十三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必须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

(二)技术开发合同或计划的复印件。

(3)一套学术或技术资料;

1.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相关设计技术图表、软件程序、相关标准、国内外技术对比材料、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应用的技术成果必须附用户报告,包括应用效果、稳定性、可靠性及对成果的评价。

3.新产品必须附有使用过程中的损坏和修理记录。

4.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一般研究报告、专项论证报告、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对比研究材料等。

5.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国内外学术期刊或会议上的学术论文及其发表情况、国内外学术比较资料、论文应用情况。

6.申请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包括图片、实物、录音带、专利文献、书籍和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