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o 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 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聘生产企业、招聘采购一体化等方式。 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对药品采购的参与度。

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打破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整合重组和公平竞争,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1)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仿制药,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以医院为采购主体,以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实行带量采购。医院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药品实际消耗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明确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原则上购买不超过三个剂型,每个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兼顾成人和儿童需求。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医院药品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药品清单,合理确定各招标组采购药品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方法。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经济技术招标主要评价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检、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量、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并将通过良好生产规范(2010修订)认证、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的市场销售、标准化剂型、规格、规格。只有通过经济技术评标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评标。在商务标书评审中,由低到高由同一投标组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对招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价,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标准的仿制药。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城市为单位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试点城市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根据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二)对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药品建立公开透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安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根据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三)对妇幼仿制药、门(急)诊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以上药品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

(四)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紧缺的药品,由国家通过招标生产、谈判采购。

(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和中药饮片,确保公开透明。

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汇总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和预算,按照上述原则,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保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合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药品采购目录,列出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医院直接采购药品、指定地点生产药品。鼓励跨省、跨地区联合采购,如专科医院。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一次。对新批准列入采购周期的药品,各地可根据疾病预防控制需要,通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集中采购。

第三,完善支付结算方式。

(一)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医院在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次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合同中约定的采购数量为采购计划中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总采购数量。

(二)规范药品支付。医院要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发货验收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依托并充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支付结算优势,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第四,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以由中标厂家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备案,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及时公布各医院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村一体化布局。充分发挥邮政等物流业服务网络优势,支持其在规定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三)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及时纠正因配送延迟而影响药品临床使用或拒绝为偏远地区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医院被迫改用其他企业药品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五、规范采购平台建设

(一)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行。

(2)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标准化建设标准,推进药品采购代码标准化,实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共享。

(三)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为各级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提高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和动态监管能力,及时收集和分析医院采购药品的价格、数量、还款时间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供货率和不良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电子交易,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取签订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六,加强综合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发挥药师在用药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有效减少不合理用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生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测辅助用药和医院不正常使用的药品。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和包装标准化。

(二)以省(区、市)为单位,选择一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药品短缺监测点,及时收集和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加强药品短缺监测预警。

(三)将药品集中采购作为对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医院考核。对违规线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级等处理。对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将依法严惩。

(四)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药品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以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加强重点药品质量跟踪和全过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五)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健全检查监管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医院不得购买其药品。加强对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廉洁购销合同”的监管。

(六)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督导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重大问题。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2)精心组织实施。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地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于2015年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切实做好本地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地方政府可按照本意见总体思路明确的“四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多种形式的跨地区联合采购。军队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3)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加强对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的监管,完善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管事管人制度,加强诚信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诚信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协调,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4)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药品集中采购涉及各种利益的调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结果,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65438+200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