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性: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该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违反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客观性:

【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刑法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诈骗、逃汇、非法交易犯罪的决定。不及物动词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建法释字[1999]2号)二、渎职案件(1)滥用职权案件(第397条)(2)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批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为各种新的罪名。本条第2款仅被视为加重情节。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适用问题的意见》(1997 12)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控制度,是不保留的。但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关于私下咨询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这一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在此附上,以下罪名不再赘述。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间询价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516高建法晏子[1996]4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依法惩治腐败,严惩民间询价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就办理人身逮捕、诈骗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1 .司法人员,即依法对罪犯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监督职能的人员,为了贪图钱财、保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自己无罪,即, 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人,为追究刑事责任,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的方法,触犯法律进行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采取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即有确凿事实证明自己犯罪的人,使其不受侦查(连同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的;故意包庇不起诉的犯罪事实,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情节;(三)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判决、裁定,使有罪的无罪释放,无罪的被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四)故意违背事实真相,非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实际上放任不管,致使行为人逃避刑事追究的;(五)给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谋取私利的;(六)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咨询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七)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检察活动的。(一)司法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或者掩饰其犯罪事实的;(二)对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行贿以及前款规定的情形,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三)负有查禁卖淫、嫖娼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提供便利的;(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包庇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受追诉的;被追究以上补充规定所列罪行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包庇明知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犯有本决定所列罪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负有调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调查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人员),且情节严重的;(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按照或者比照私下协商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为单位或者小集体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的私下询问中各种欺诈行为的条件和情节。确定是否依法追究民间诈骗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综合考虑该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对当事人生命、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以及政治影响。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当以拘禁私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原因造成的错案,不应以私下协商诈骗罪论处。因为上下级关系,我们要执行上级的错误指示,造成错案。如果没有要求个人诈骗的故意和行为,就不能以个人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五、与司法工作人员串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串通实施本解释所列犯罪行为的,以* * *罪追究刑事责任。6.犯徇私枉法罪,收受贿赂或者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追究刑事责任。七、本解释发布后,拘留、诈骗刑事案件一律按本解释办理。本解释发布前已经依法处理的案件,不予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