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已支付的专利侵权赔偿能否返还?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赔偿没有溯及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换句话说,失去的东西不会再回来。除非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是恶意的,比如明知自己的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附件:专利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未按照前款规定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和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