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的专利转让

看看这个例子。

某市某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企业总收入为9000万元,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亏损总额为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为7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146万元。为降低税务风险,2008年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以下问题:

(1)已在成本中列支的已支付工资总额654.38+00万元,据实列支福利费2654.38+0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取得“工会经费专项拨款收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40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贷方余额654.38+0.6万元,当年无坏账损失。根据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企业提取坏账准备2万元。

(3)9000万元总收入包括债务利息5万元,投资居民企业65438+万元(被投资方税率为25%),境外A国1.6万元(已按被投资方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4)当年6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2年。所购固定资产于当年8月31日竣工交付(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每年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支出为654.38+0.2万元,全部计入财务费用。2008年6月5438+10月1,向境内关联企业B发行债券10万元,按银行利率(银行利率为6%)支付年息60万元,全部计入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已知该企业从企业B处取得债权投资654.38+00万元,股权投资200万元,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者,企业B的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

(5)企业年度业务招待费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均据实扣除。

(6)5438年6月+2月,一辆公允价值为53万元的进口汽车(固定资产)很快被用于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债权人不再追索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汽车原值60万,折旧15%。企业在清偿债务时,直接以60万元抵扣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7)公司新开发家用电器40台,每台成本5万元,不含税价格65438+万元,折算10台自用,其余30台出售给我厂职工。会计处理时,减少库存商品成本200万元,不确认收入。

(8)5438年6月+2月转让一项自行开发的专用技术的所有权,收入700万元,未进行收入处理,该无形资产账面成本为65438万元。

(9)5438年6月+2月,通过当地政府机构向贫困山区捐赠一批家用电器,费用35万,市场售价45万。企业核算时直接按成本价冲减库存商品,按市场售价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65万元,总成本价为42.6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0)12、企业购入一项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5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11)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工商年检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6万元、给采购商回扣654.38+02万元、环保费用8万元、关联企业赞助费用654.38+万元,均已据实扣除。

要求:依次回答以下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计提坏账准备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债务利息和税后股利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技术开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清偿债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新开发家电产品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转让税;

(9)计算转让无形资产时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1)计算公益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2)计算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14)审核后计算该企业200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释

(1)福利费扣除限额:1000× 14% = 140(万元),实际支出265438+万元,增加纳税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0× 2.5% = 25(万元)。实际收取40万元,增加纳税1.5万元(超支的1.5万元可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0× 2% = 20(万元),实际支出20万元。工会经费凭专用收据取得,不需要纳税调整。三项基金收入应增加70+15 = 85(万元)。

(2)根据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应增加收入2万元。

(3)债务利息收入5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654.38+万元,均为免税收入,应减少收入654.38+00+5 = 654.38+05(万元)。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仅表示纳税人当期在中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从境外A国取得的投资收益654.38+0.6万元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故债务利息和税后股利应纳税所得额减为654.38+0.5万元。

(4)利息资本化的期限为8个月,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年利息65,438+0.2万元全部计入财务费用,故应增加的收益为65,438+0.2 ÷ 65,438+0.2× 8 = 8(万元),属于会计差错。

关联方的债务资本比率为1000÷200=5,标准债务资本比率为2。

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本企业,允许抵扣的关联贷款利息=200×2×6%=24(万元),应增加关联贷款利息收入60-24 = 36(万元),为永久性差额,应按“调表不调账”原则处理。财务费用税后增加利息费用36+8=44(万元)。

(5)收入9000万元。如果将30件自产产品销售给本厂职工,则视同销售收入300万元,填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捐赠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收入45万元,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填列,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费用限额基数= 9000-5-10-16+300+45 = 9314(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9314× 0.5% = 46.57(万元)> 65× 60% = 39(万元),允许扣除39万元,实际为65万元,应增加26万元。

业务推广费扣除限额= 9314×15% = 1397.1(万元),实际金额为80万元,可据实扣除。

注: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虽视为销售,但固定资产公允价值53万元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填列,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转让专利收入所有权700万元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另外,320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可扣除50%,即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60(320×50%)元。

(6)清偿债务时增加的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损益= 53-60× (1-15%) = 2(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 60-53 = 7(万元)。

还债* * *增加收入= 2+7 = 9(万元)。

企业直接用60万元冲减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属于会计差错。

注:这不适用于《关于在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因为该文件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实施。此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商品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7)计算新开发家用电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向本厂职工销售自产产品30件,视同销售,应增加收入30× (10-5) = 150(万元)。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14-收入,交换的资产为存货的,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作为销售处理,相应成本结转。这里的转移是基于成本的,这是一个会计错误。10自产产品将用于自用,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相应的成本。

(8)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 700× 5% = 35万元。

应交城建税= 35× 7% = 2.45(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 35× 3% = 1.05(万元),应交营业税= 35+2.45+1.05 = 38.5(万元)。

(9)转让无形资产时应调整的收入金额。

专利转让收入700-10-38.5 = 651.5(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增加的收入= 651.5-500 = 151.5(万元)。企业没有对收入和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

(1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55万元不应计入损益科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应计入权益科目的“资本公积”,属于会计差错。税法不认可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税务处理一致。此处应减少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11)调整后会计利润总额= 70+8(财务费用)+9(偿债收益)+150(自产产品)+651.5(专利转让收益)-55(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33。

(12)税收滞纳金、买方回扣、关联企业赞助费用不得扣除,但可扣除合同违约金、环保费用。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支出项目应增加收入= 3+12+10 = 25(万元)。

(13)应纳税所得额= 70+85+2-15+44+26-160+9+150+(651.5-500)+25-65438。

(14)应退企业所得税=[316.5-(651.5-500)]×25%+16÷(1-20%)×(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