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公司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小微企业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籍)的下列人员

1.“九类人群”: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农民”、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2、大学生有意从事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科技行业,可申办微型企业。

3.2011 5月1日起,先进劳动模范可报考微型企业。

上述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且具有,其中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已获国家专利授权且工作年限长(20年以上)或在行业内声誉较高的申请人,可放宽至男性70周岁,女性65周岁。

(2)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三)申请人没有经营中的企业。

(四)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低、渠道窄的必由之路。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融资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建立健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建立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服务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和私募债市场的小微企业。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上市、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上市公司推荐和股权代理交易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适时出台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具体规定,支持小微企业股权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探索发展M&A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促进创新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