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发布上海自贸区政策

您好/以下是上海自贸区的政策。

国家战略发展需求

上海自由贸易区获批建设。

上海自贸区成立于2013年9月29日。其发展目标是经过两到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建设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具有国际水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对外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更好地服务全国。

四大保税区功能强大。

上海自贸区获批建设,包括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根据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的需要,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于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9月正式启动。是全国第一个规模最大、起步最早的保税区,也是全国15保税区中经济总量最大的保税区。集自由贸易、出口加工、物流仓储、保税货物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于一体。外高桥保税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开发经营面积8.5平方公里。2010,外高桥保税区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伦敦全球自由贸易区第一名。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国务院特批的全国首个保税物流园区,也是上海市“十一五”期间规划的三大物流基地之一。2004年4月6日至5月38日通过海关总署联合检查组检查,具备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四大功能。所以这个物流园的定位是国际中转配送。

洋山保税港区

2005年6月5438+2月10,洋山保税港区作为全国首个保税港区正式开港,规划面积8.14平方公里。由保税区陆域部分、东海大桥和小洋山岛港区三部分组成,其中陆域部分面积6平方公里。有口岸查验区、口岸辅助区、仓储物流区、国际中转区、采购配送区、加工制造区、商务服务区等功能区。,主要发展和提供集装箱港口增值、进出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物流、采购配送、航运市场等产业和服务功能。岛屿部分为集装箱深水港码头作业区,包括洋山深水港一期和二期码头,面积为2.18。作为国家战略,航运货运吞吐量位居第一。它是世界上最大的集装箱运输港口。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于200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3.59平方公里。空港综保区充分发挥亚太航空复合枢纽港优势,积极打造“空港服务创新试验区”。引进了包括电子产品、医疗器械、高端消费品在内的世界知名跨国公司的空中配送中心,以及100多个融资租赁项目。浦东机场综保区逐步形成了航空运输亚太分拨中心、融资租赁、快递转运中心、高端消费品保税展示等机场功能服务产业链。

规划面积3.59平方公里。围网一期面积1.60平方公里。2065年4月2日,438+00顺利通过十部委组成的联合验收组正式验收,9月28日正式投入运行。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各项功能政策叠加,发展国际货物转运、国际采购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快递转运、维修检测、融资租赁、仓储物流、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交易、配套金融保险和代理服务,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

上海自贸区政策解读

一、主要任务和措施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控制风险、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法,把开放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结合起来,形成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政府管理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行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收集的综合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外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实现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的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护机制,实现各类投资者公平竞争,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自由转让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援助机制。

(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

2.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务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格要求、股比限制、业务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银行机构和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定与国民待遇不符的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保留审批的内资项目除外),由上海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上海市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构建外商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模式,主要对境外投资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模式,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性。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实验区各类投资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门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合格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在亚太地区设立总部,建立集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于一体的运营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服务贸易跨境支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建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础工业原材料和大宗农产品国际贸易。扩大完善保税期货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建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用其检测结果。在国内外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试点。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建立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体系。

6.提高国际航运服务水平。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和浦东机场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体系和运营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航运、国际航运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拼箱业务发展,允许中国企业拥有或控股的非五星旗船舶先行尝试国内沿海港口与上海港口之间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发挥上海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注册。在试验区实施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简化国际船舶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的船舶登记制度。

(四)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和创新。

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尝试在试验区内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创造条件。将在试验区内实行市场化定价,实现金融机构资产价格。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适合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汇管理制度,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和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推动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或全球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向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建立国际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发展,培育再保险市场发展。

(5)完善法律领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律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鉴于试点内容,需要停止执行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NPC常委会授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在2065年6月65日438+03至2065年6月65日438+03三年内暂时调整。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扩大服务业开放、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应通过地方立法,建立适合试点要求的试验区管理体制。

二是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适应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要素自由流动,促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同时,在保持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关政策。

(1)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1.推动实施“一线放开”。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直接将货物运入区内,再凭进口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拼箱、分拨的进出境手续;实施“入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探索建设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相对独立的货物贸易区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2.坚决贯彻“二线安全高效管理”。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通过进出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货物核查、风险分析等方式加强监管。,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的衔接,实施“便捷准入、严防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试验区内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跨关区之间便捷流通。实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区域限制,可在区外进行再投资或开展业务。有特别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仍应按特别规定办理。推动企业运行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保证金要求等手段实施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加快形成对公司业务信用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专属管辖制度。

3.进一步加强监管合作。本着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相关部门与上海市政府的合作,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实验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加快完善综合监管方式,推动建立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电子围网统一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二)探索与实验区相适应的税收政策。

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在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或个人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落实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政策。

5.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在试验区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重25吨以上的飞机,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享受相关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实验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通过“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征收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国内货物按相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检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除生活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外,对试验区内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试点范围。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不造成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在国务院的全面领导和协调下,扎实做好试验区的组织实施工作。上海要认真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按照“成熟的可以先做,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加紧实施,并认真研究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指导和评估工作,推动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实验区建设好、管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