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人才引进政策

石家庄人才引进政策:

第一,强化吸引人才的措施

1.石家庄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每新增全球综合排名500位、全国综合排名100位及以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给予产业园一次性奖励65438+万元-20万元。

2.鼓励和支持国家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站。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站管理考核机制。经评估,市财政给予每个工业园区(市级及以上)和工作站每年最高50万元和654.38+0.5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3.向龙头企业发放“高级人才寻访券”,用于鼓励企业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寻访服务,降低企业人才开发成本。每家企业最高限额为65438+万元,发行总额不超过500万元。4.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在石家庄市新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财政给予其一次性就业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就业补贴和人才绿卡(B卡)政策不重复。

第二,培养厚积薄发的人才

1.石家庄将支持石家庄重点省属高校争创“双一流”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鼓励进驻石家庄的高校围绕石家庄产业发展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每新批准一个专业,市财政给予最高资助654.38+0万元。

2.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两大产业,由“链主”或产业链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县政府出资为支撑,组建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对新认定的市工业技术研究院,市财政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3、新设立的博士后研究中心、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65438+万元。对在站(含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的日常资助。

第三,加强人才激励

1,鼓励企业提高人才薪酬。

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工资可纳入工资总额专项清单,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实行专项核算、单独管理,不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不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年平均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负责人。对于一线R&D人员,企业可以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

2.石家庄将设立“企业骨干人才奖”。对年纳税654.38+0亿元、5亿元、2亿元、654.38+0亿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龙头工业企业,按照“业绩突出、公众认可、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推荐20家和654.38+00家企业。在推荐中,应优先考虑获得专利、科技进步奖,并取得行业技术领先地位的人员。高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人才贡献奖和个人所得税奖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享受。

3、建立人才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制度,对龙头工业企业新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新获得技师及以上专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4.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人才公寓总量和布局,加大青年人才公寓、高端人才公寓和外国专家公寓建设力度,为人才和专家提供便捷优质的租住(居住)服务。对政府提供建设用地、中央财政出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人才租(住)房交付10年后,人才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住住房的,可购买其租住(居住)的人才公寓,并享受购买时市场价8折优惠。

5.对持有人才绿卡(A卡)、博士绿卡(B卡)并愿意来石工作的配偶,按照“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由市组织、人事、人社部门和市SASAC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政策规定优先妥善安排工作。如果接收公司人员编制已满,可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周转人员编制。对尚未就业的,要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积极协调帮助其就业。失业期间,市财政每月给予30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

6、在交通便利的试点县(市、区)快捷酒店或公寓,确定青年人才驿站服务点,为来我市工业龙头企业求职面试的“双一流”建设类高校毕业生提供不超过7天的短暂停留服务。住宿费由市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200元。

依托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站,建立“政府+工作站+企业”人才管家体系,对企业持有绿卡的人才实行“一人一档”精准管理,掌握人才分布和人才流动情况,根据人才需求提供“点对点”精准服务,着力解决人才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法律依据:

石家庄市促进人才发展条例

第一条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建设人才友好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人才开发的职业支持、质量提升、激励、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具有较高能力和素质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是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第十条市、县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人才绿卡”制度,为持卡人提供工商、税收、金融、科研、创业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 * *共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保障人才项目实施,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科技、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完善金融支持、贷款贴息、质押融资等政策措施,畅通人才创新创业融资渠道,提供融资服务。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人才创办科技企业。